民族宗教事务局机构职能和领导分工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制观念。
2、对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协调全县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团结和合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监督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民族宗教界人士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3、参与拟定民族乡村改革经济发展规划,论证和申报少数民族扶贫项目,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民族饮食服务业的经营。
4、参与研究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帮助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和体育运动,培训少数民族实用技术人才,协助做好民族院校在我县的招生工作,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素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
5、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据政策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引导督促全县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6、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各自特点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的事务。指导宗教团体搞好组织思想建设和人才培养。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同国(境)外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活动,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处事宜,办理宗教界人士出访的有关事务。
7、调查研究民族宗教方面的情况,掌握动态,研究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和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维护民族宗教界的稳定。
8、组织、指导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同民族乡村和宗教团体的联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系统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9、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领导分工
局 长 刘宏斌: 主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全面工作
副局长 黄允胜: 协助局长管理全县民族宗教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