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都县鑫荣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170户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60730210004146等
住所(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宝塔路(林贸公司院内)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朋生等
联系电话:13870765680等
我局分别于2023年2月15日、2023年3月1日两次向未按规定报送2019、2020年度年报的宁都县鑫荣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170户企业邮寄《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通知》和《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专用信函,告知限期履行相关义务。至2023年4月2日上述企业仍未到我局申请办理相关业务,且邮寄专用信函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其中因无人签收二次被退回的有138户,一次被退回的有32户。为进一步调查核实一次被退回信函的32户企业,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3日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为此,通过以上二种方式相结合证实以上170户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23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宁都县税务局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出具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纳税或从未税务登记证明的函》,证实相关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了非正常户。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19、2020年度年报,未进行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已经注销税务登记,且查无下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通过邮政部门向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通知》和《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国内挂号信函,证明我局已向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过挂号信函的事实;
证据二、被退回的国内挂号信函原件证明通过向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挂号信函无法联系到当事人,证实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查找联系的事实;
证据三、《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监管实地核查记录表》等相关材料,证明我局对被退回一次专用信函的企业进行过实地核查,且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查找联系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在我县政府网站、宁都县融媒体中心今日宁都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提示公告》证明我局通过多种途径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当事人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时间内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业务的事实;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宁都县税务局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出具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纳税或从未税务登记证明的函》原件1份,证实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了非正常户。
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均无法取得联系,2023年4月14日,我局通过宁都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平台和我局公告栏公示《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市监企罚告〔2023〕1-17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宁都县鑫荣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170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的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宁都县或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23年吊销企业名单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