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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宁市监企罚告〔2023〕171-371、36、45、122、123、156号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09-28 11:54:10

赣州集方贸易有限公司等206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税务门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登记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20212022年度年报,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且查无下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之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税务门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拟给你单位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下半年拟吊销企业名单

联系人:上官红梅、曾蔚联系电话0797-6812919

联系地址:宁都县梅江镇中山南路33号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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