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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9-23 17:49:00

宁都县人民政府

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如下禁令:

一、禁火时间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以下简称“森林防火区”)。

三、禁止内容

在禁火期间,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田埂、稻草、秸秆和放“孔明灯”;

(二)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野炊、明火照明;

(三)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

(四)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严禁进行炼山整地造林、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的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认真落重点人群监管措施,防止各类原因引发森林火灾;林区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五、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森林防灭火举报电话。

森林火警举报电话:6821119

此令。

宁都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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