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梅江镇福奇商行:
本局于2024年09月0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市监公罚告〔2024〕1号),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市监公罚告〔2024〕1号)。
内容是: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虚假宣传销售产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为销售“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普利清”代用茶两款产品,2024年04月初,在百度网上搜索下载用于宣传销售“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普利清”代用茶两款产品的视频储存在电脑中,并通过广告公司印制“荣康一生品牌店,感恩回馈送大礼,弘扬健康饮食、传递怀药文化”等内容宣传单200张,用于发放召集中老年人。2024年04月10日,开始上街发放宣传单召集中老年人。2024年04月16日,开始组织已召集来的中老年人在宁都县领秀新都步行街191-192号在其经营的“宁都县梅江镇福奇商行”内观看在百度网上搜索下载用于宣传销售“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普利清”代用茶两款产品的视频。每天举办二场宣传活动,每天上午7时30分至9时30分一次,下午2时至3时30分一次。视频中的讲师对“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宣传说道:“希望你们通过我们的产品真正走上健康之路、长寿之路、幸福之路;......希望你们一辈子都能够吃上我们的好产品,天天都能用上我们的好产品,为我们的健康之路一辈子保驾护航;......凡是花了298元买了咱们山药粉的长辈,一张收据每个月可以到咱们的门店免费领取一盒我们的铁棍山药粉,有四张收据每个月可以领取四盒;我们的人工成本、我们的原料成本、我们的产品运费、所有的费用全部给大家免掉。“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唯独一个费用不能免,就是国家的税收。所有产品,尤其是像我们这种营养保健类的产品,国家的税收是从出厂的时候就会算,咱们这一盒铁棍山药粉,出厂价就是399,按照国家的正常税收来算,这一盒的价格52块;......我们所有的产品税收比任何企业的产品税收都要便宜一半的钱,我们这每一盒山药粉,其实我们的出厂税收也就是26块钱。以后,你家里买的山药粉六盒也好,十二盒也好,二十四盒也好,全部吃完了之后,以后你拿上你手上的收据,你每个月可以领一盒,有二张收据每个月可以领两盒,有十张可以领取十盒。每一盒不需要你们再花399块钱购买,也不需要承担其他如何的费用。唯独只有交给国家的这个税收,因为我们买任何东西都要交税。......说白了,您这一次认可我们企业,加入到我们荣康一生的大家庭来,我们企业就给大家一个一辈子都能够健康的通行证......”等内容,称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所收的货款只是国家的税收,利用国家税收的名义宣传销售产品。视频中讲师对“普利清”代用茶宣传时说道:“这个产品的名称叫做普利清,这款产品是我们荣康一生的一款专供产品。这款产品去除湿气的效果非常非常好。第一、配方好,他的药方是来自于咱们北京岐视堂中医研究院旗下的中医研究馆,经过了30多年的临床验证,把这个方子不断升级改良更新,才有了今天这样一个最完整,也是最好的配方;......第二、他的安全性比普通的中药产品更加安全;......第三、它的吸收效果比我们到药材铺去抓一大袋子中药回来熬成的中药汤吸收要高的多的多。......”等内容,该产品是食品,宣传该产品配方为药方,去除湿气疗效功能。2024年04月17日,被我局查获。至案发日,你(单位)已举办活动四场次,以298元/份的价格预售了85份[6盒/份、180克(12克×15袋)/盒)]“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获销售额共计25330元。
税收是国家政府行为,私人收取的款项不能称为税收;你(单位)宣传销售“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时,称向消费者提供“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所收的货款只是国家的税收。你(单位)宣传销售的“普利清”代用茶是食品,但在宣传活动中说到“......希望你们一辈子都能够吃上我们的好产品,天天都能用上我们的好产品,为我们的健康之路一辈子保驾护航......您这一次认可我们企业,加入到我们荣康一生的大家庭来,我们企业就给大家一个一辈子都能够健康的通行证......”等,称该食品具有祛除湿气疗效功能。你(单位)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市监公罚告〔2024〕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胡志敏、谢翼祥联系电话:0797-6811003
联系地址:宁都县梅江镇解放东路20号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