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寿光市保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都分公司等69户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730MA39941M7K等
住所(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青塘镇长青路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汉斌等
联系电话:13407972000等
经业务系统查询寿光市保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都分公司等69户企业2022、2023年度连续二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为清理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正常经营企业,我局于2024年7月3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宁都县税务局发送了《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请对长期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正常申报纳税或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明的函》,202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宁都县税务局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出具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纳税或从未税务登记证明的复函》,证实上述企业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了非正常户。为进一步调查核实上述企业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我局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上述69户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4年7月9日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都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都县税务局关于提请吊销宁都县明志皮具批发部等32户普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函》,函中反映宁都县明志皮具批发部等32户普通合伙企业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为连续两年未正常申报纳税的非正常户。为进一步调查核实上述企业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我局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共14户普通合伙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且该14户普通合伙企业2022、2023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在我局查询的69户2022、2023年度连续二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名单内。
经过以上调查证实,寿光市保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都分公司等69户企业不仅未按规定依法报送2022、2023年度报告,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连续六个月未报税,且查无下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业务系统查询未依法报送2022、2023年度报告企业名单,证实企业连续二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二、《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监管实地核查记录表》、照片、其它证明材料,证实我局对企业进行过实地核查,且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查找联系的事实;
证据三、向国家税务总局宁都县税务局发送了《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请对长期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两年未正常申报纳税或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明的函》,证实我局向税务部门发函征求意见的事实;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宁都县税务局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出具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纳税或从未税务登记证明的复函》1份,证实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了非正常户的事实;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宁都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都县税务局关于提请吊销宁都县明志皮具批发部等32户普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函》来函1份,证实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了非正常户,以及宁都县税务局提请我局吊销的事实;
证据六、原江西省工商局、原江西省国税局、原江西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期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工商企监字〔2016〕11号)文件。证实共同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的文件依据。
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均无法取得联系,2024年8月15日,我局通过宁都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平台和我局公告栏公示《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市监企罚告〔2024〕11-7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之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寿光市保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都分公司等69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的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宁都县或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