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宁都县特殊教育学校扩建项目的用地需要,依据宁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拟征收会同乡范围内的部分村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教育需要用地。
二、征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会同乡陂头村干布组。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具体征地位置以《关于宁都县特殊教育学校扩建项目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告》明确的征收土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面积及青苗、附着物数量
(一)征地面积
具体征地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征地测量报告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数量
以现场实际清点或丈量为准。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按照《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水田、菜地、旱地、鱼塘、精品果园:会同乡补偿标准45700元/亩;
2.林地:会同乡补偿标准31990元/亩;
3.未利用地:会同乡补偿标准2742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
按照《关于印发宁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府办字〔2024〕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
五、安置政策
安置政策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关于印发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府字〔2016〕17号)、《关于规范江西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5号)执行。
六、公告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17日。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本公告告知期限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联系单位:宁都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地点:宁都县登峰大道50号
联系电话:0797-6815129
宁都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