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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宁市监罚送告〔 2024 〕1 号

来源:县市监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10-25 08:33:08

宁都县梅江镇福奇商行:

本局于2024年09月0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市监公罚告〔2024〕1号),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09月24日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公处罚〔2024〕1号)。

内容如下:当事人:宁都县梅江镇福奇商行;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0MACL28D118;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领袖新都步行街191-192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丽丽;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竹笮乡布头村新建组。

2024年0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宁都县领秀新都步行街191-192号对当事人“宁都县梅江镇福奇商行”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一楼一厅间内召集30余名中老年人举办产品推销会活动,利用电子屏幕播放视频、摆放产品,对其宣传销售的“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普利清”代用茶两款产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4年04月17日,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由胡志敏(执法证号:14071330036)、谢翼祥(执法证号:14071330155)负责调查处理,至2024年05月28日调查终结。

2024年0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宁都县领秀新都步行街191-192号对当事人“宁都县梅江镇福奇商行”依法进行检查时,制作了现场笔录,截屏复制了其通过电脑播放的视频宣传图片,提取了85份中老年人购买其宣传销售的“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收款收据,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2024年04月24日、2024年05月20日,就当事人虚假宣传销售产品的有关问题,调查人员在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江分局四楼办公室对当事人经营者罗丽丽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向其提取了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和询问时均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表示已清楚,并不需申请回避,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为销售“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普利清”代用茶两款产品,2024年04月初,在百度网上搜索下载用于宣传销售“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普利清”代用茶两款产品的视频储存在电脑中,并通过广告公司印制“荣康一生品牌店,感恩回馈送大礼,弘扬健康饮食、传递怀药文化”等内容宣传单200张,用于发放召集中老年人。2024年04月10日,开始上街发放宣传单召集中老年人。2024年04月16日,开始组织已召集来的中老年人在宁都县领秀新都步行街191-192号在其经营的“宁都县梅江镇福奇商行”内观看在百度网上搜索下载用于宣传销售“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普利清”代用茶两款产品的视频。每天举办二场宣传活动,每天上午7时30分至9时30分一次,下午2时至3时30分一次。视频中的讲师对“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宣传说道:“希望你们通过我们的产品真正走上健康之路、长寿之路、幸福之路;......希望你们一辈子都能够吃上我们的好产品,天天都能用上我们的好产品,为我们的健康之路一辈子保驾护航;......凡是花了298元买了咱们山药粉的长辈,一张收据每个月可以到咱们的门店免费领取一盒我们的铁棍山药粉,有四张收据每个月可以领取四盒;我们的人工成本、我们的原料成本、我们的产品运费、所有的费用全部给大家免掉。“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唯独一个费用不能免,就是国家的税收。所有产品,尤其是像我们这种营养保健类的产品,国家的税收是从出厂的时候就会算,咱们这一盒铁棍山药粉,出厂价就是399,按照国家的正常税收来算,这一盒的价格52块;......我们所有的产品税收比任何企业的产品税收都要便宜一半的钱,我们这每一盒山药粉,其实我们的出厂税收也就是26块钱。以后,你家里买的山药粉六盒也好,十二盒也好,二十四盒也好,全部吃完了之后,以后你拿上你手上的收据,你每个月可以领一盒,有二张收据每个月可以领两盒,有十张可以领取十盒。每一盒不需要你们再花399块钱购买,也不需要承担其他如何的费用。唯独只有交给国家的这个税收,因为我们买任何东西都要交税。......说白了,您这一次认可我们企业,加入到我们荣康一生的大家庭来,我们企业就给大家一个一辈子都能够健康的通行证......”等内容,称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所收的货款只是国家的税收,利用国家税收的名义宣传销售产品。视频中讲师对“普利清”代用茶宣传时说道:“这个产品的名称叫做普利清,这款产品是我们荣康一生的一款专供产品。这款产品去除湿气的效果非常非常好。第一、配方好,他的药方是来自于咱们北京岐视堂中医研究院旗下的中医研究馆,经过了30多年的临床验证,把这个方子不断升级改良更新,才有了今天这样一个最完整,也是最好的配方;......第二、他的安全性比普通的中药产品更加安全;......第三、它的吸收效果比我们到药材铺去抓一大袋子中药回来熬成的中药汤吸收要高的多的多。......”等内容,该产品是食品,宣传该产品配方为药方,有去除湿气疗效功能。2024年04月17日,被我局查获。至案发日,已举办活动四场次,以298元/份的价格预售了85份[6盒/份、180克(12克×15袋)/盒)]“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获销售额共计253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宁都县梅江镇福奇商行《营业执照》副本、《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副本和经营者(罗丽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者身份。

证据二、《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已召集30余名中老年人观看通过电脑播放视频宣传其展示、销售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陈述其销售“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普利清”代用茶两款产品的进货来源、进货时间、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进货价值、销售情况和在其经营场所利用电脑播放视频对中老年人进行保健食品宣传活动,并对销售的产品功能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四、《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执法人员提取的宣传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为了召集中老年人印制并发放宣传单的事实。

证据五、《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向购买“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购买者退款的退款凭证,并出具退款时收回的收款收据及视频中宣传的“普利清”产品包装资料或相关的产品说明资料及其进货凭证的事实。

证据六、由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电脑中宣传其展示、销售的产品内容截屏复制的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电脑中储存的视频在宣传销售“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普利清”代用茶的事实。

证据七、由执法人员拍摄并复制的《收款收据》4份(共85张)证明当事人收取“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食品销售款共计25330元的事实。

证据八、由执法人员拍摄复制的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举办宣传活动的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一厅间内召集30余名中老年人正在宣传销售产品的事实。

证据九、由执法人员拍摄复制的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利用电脑宣传销售的产品图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电脑宣传销售的“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是食品的事实。

证据十、由当事人提供的“普利清”代用茶的《检验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普利清”代用茶的产品性质、生产许可、生产厂家等相关资质及该产品是食品的事实。

证据十一、由执法人员查询并提取复制的《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图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没有违法记录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09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市监公罚告[202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税收是国家政府行为,私人收取的款项不能称为税收;当事人宣传销售“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时,称向消费者提供“邖肴堂”垆土铁棍山药粉所收的货款只是国家的税收。当事人宣传销售的“普利清”代用茶是食品,但在宣传活动中说到“......希望你们一辈子都能够吃上我们的好产品,天天都能用上我们的好产品,为我们的健康之路一辈子保驾护航......您这一次认可我们企业,加入到我们荣康一生的大家庭来,我们企业就给大家一个一辈子都能够健康的通行证......”等,称该食品具有祛除湿气疗效功能。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结合赣州市市场监管《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完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参考意见》(赣市市监法字[2024]4号)附件2第五条第7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执收单位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右上角显示的缴款码或通过江西财政系统发送的短信告知书中的缴款码,到财政指定的任意一家代理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江西银行、江西农商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宁都县或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公处罚〔2024〕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胡志敏、谢翼祥联系电话:0797-6811003

联系地址:宁都县梅江镇解放东路20号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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