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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宁都县融媒体中心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12-03 09:11:08

宁都县梅江镇优创健康咨询服务中心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对销售的“一氧化氮”氨基酸多肽片系列产品作虚假宣传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55月开始,加盟康远公司从事特殊膳食食品“一氧化氮”氨基酸多肽片经营。当事人采取播放康远公司录制的视频形式,向来店里免费体验熏眼仪及治疗仪的中老年人宣传“一氧化氮”氨基酸多肽片的功效,其中一段视频讲解显示“凡是有以下症状的都可以补充一氧化氮:头痛、头晕、经常眩晕;腰膝酸软、腰酸背痛,腰背僵硬,骨关节疼痛,甚至浑身疼痛;血压,血糖长期不稳定,血压血糖乎高乎低”等字样,另一段视频讲解显示:“神奇的一氧化氮,诺贝尔奖科学家伊格拉罗揭示,为什么要服用一氧化氮的深层原因:“一氧化氮让您远离心脑血管疾病”;另一段视频中讲解员讲到“我们还有的长辈头痛、头晕心慌、静脉血胀、下肢浮肿,凡是有这种症状的长辈,通过补充“一氧化氮”,促进全身血液循环,对你这些症状效果真的是立竿见影”等内容,截至案发日,当事人已预售“一氧化氮”氨基酸多肽片8份,每份12瓶,每份购进价168元,售价298元,预售货值2384元。当事人播放的宣传视频由其加盟商免费提供,因此,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因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本局决定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本文书,自本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强、温海珍 联系电话:0797-6830123

联系地址:宁都县G236(外环路)卫生健康委员会东北侧

宁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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