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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都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资实施方案》

来源:县房管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10-22 11:43:50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20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宁都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发案》和个《关于进一步明确宁都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住建发【2020】35号文件。(以下简称《方案》)。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范围

1.宁都县城镇居民无住房且人均年收入在26532元的0.6倍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2.独立户口未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

3.宁都县城镇居民户籍无住房的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4.人均年收入在26532元的0.6倍以下新就业无房职工。

5.工业园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应符合年收入在26532元的0.6倍以下,务工满一年以上和签订《劳动合同》,缴纳满6个月以上足额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

(二)其他规定

1.已享受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农村保障房政策和易地扶贫搬迁住房政策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补贴。

2.有转让、转租和空置公房行为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补贴。

3.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除家庭成员患有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并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补贴。

4.拥有新车排量1.6L(不含1.6L)以上,且购置价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小型汽车不得申请公共租赁补贴。拥有二手车排量2.0L(不含2.0L)以上,且购置价格5万元(含5万元)以上小型汽车,不得申请公共租赁补贴。

5.拥有工商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补贴。

6.拥有店铺、写字楼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补贴。拥有其他非住宅房屋产权面积超过20平方米,其购置价格超过10万元以上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补贴。

7.失信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补贴。

二、申请受理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递交申请书并领取表格填写和提交所需材料。

2.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职工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递交申请书并领取表格填写和提交所需材料,

三、补贴标准

申请家庭应以同一户口簿在册人员为准,人均保障面积15平方,租赁补贴执行标准:5元/平方米▪月/人。每户保障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超出部分由家庭自行承担。

四、审核制度

1.新申请租赁补贴家庭提交申请材料和家庭情况由居委会、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乡镇)、住建局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职工向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建局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2.已申请享受租赁补贴家庭每年1月-3月10号前进行年度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继续享受租赁补贴资金发放;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立即取消租赁补贴享受资格;未参加年度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年审和每季度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在宁都县政府网进行公示。

五、所需材料

(一)城镇居民申请所需提供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结婚证或婚姻证明复印件

5.房东房产证复印件

6.租赁合同

7.家庭成员一张一寸免冠照片

8.低保证复印件或银行低保流水

9.农业银行账号复印件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所需提供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结婚证或婚姻证明复印件

5.房东房产证复印件

6.租赁合同

7.家庭成员一张一寸免冠照片

8.《劳动合同》复印件

9.缴纳6个月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0.工资流水(企业加盖公章)

11.农业银行账号复印件

六、登记与发放

1宁都县公共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即时受理,定时集中审核,经“三级审核、三榜公示”无异议后取得公共住房租赁补贴资格。

2.公共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每季度末向县财政局提供本季度发放表,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租赁补贴资金拨付至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资金拨入各租赁补贴户的银行账户。

七、责任追究

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虚报瞒报家庭情况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单位,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宁都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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