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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蔬菜设施大棚棚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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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都县蔬菜设施大棚棚膜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都县蔬菜设施大棚棚膜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蔬菜产业,促进蔬菜产业健康发展,增强蔬菜产业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国保监、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164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结构调整行动计划》(赣府字〔201796号)等文件及省、市蔬菜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财政保障、市场运作、协调推进”的原则,推进我县蔬菜设施大棚保险工作,促使农户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

二、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县范围内从事钢架大棚蔬菜种植的农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

(二)保险标的

基地蔬菜钢架大棚集中连片面积在5亩及以上,符合政策性奖补大棚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能够正常使用的蔬菜设施大棚,包括冬暖式大棚、连栋大棚、单体大棚等棚型。

(三)保险责任

因火灾、雷击、暴雨、洪水、暴风、台风、龙卷风、冰雹、暴雪、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的蔬菜设施大棚棚膜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

每亩保险金额按大棚实际建成年份分别确定,2020年建成的2000/亩,2019年建成的1500/亩,2018年建成的1000/亩。

(五)保险费

各种棚型结构棚膜采用统一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4%。根据蔬菜设施大棚的建成年份确定年保费标准如下:

建成时间

保险金额(元/

保险费率

保险费

(元/亩)

2020年(第一年)

2000

4%

80

2019年(第二年)

1500

4%

60

2018年(第三年)

1000

4%

40

(六)赔偿处理

1.保险设施大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根据损失情况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折算为亩)

2.设施大棚棚膜受损的原因和面积,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相关技术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3.保险设施大棚棚膜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每次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赔付之日起相应减少。

三、操作方式

(一)承保机构

根据《宁都县2019-2021年度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项目采购合同》相关条款,宁都县设施蔬菜大棚棚膜保险由中国人保财险宁都支公司承办。

(二)资金筹集

保险费按照县财政补贴70% 、投保人(农业企业、合作社或农户)自缴30%筹集。

保险机构在农户缴纳自缴保费后给予承保签单

县财政局按照应承担的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金额做好预算安排,根据保险机构实际承保签单数据,向保险机构拨付补贴资金。

保险经营机构协助县财政局在次年初做好向上级申请保险补贴奖励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蔬菜办、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局、人保财险宁都支公司等单位负责我县设施蔬菜大棚保险的指导、检查、协调和落实等工作,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工作指导,促进设施蔬菜大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在蔬菜定植一个月内组织农户完成投保,同时共同做好宣传、投保和查勘、理赔等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开展设施蔬菜大棚保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把这项惠农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动员,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普及设施蔬菜大棚保险知识和政府优惠政策,持续增强蔬菜种植户的保险意识。保险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工作,主动公示承保情况,理赔结果等内容,公开业务投诉渠道,按受社会监督。

关于印发《宁都县蔬菜设施大棚棚膜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