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4号)、《赣州市民政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21〕19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2021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人每月76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90元。
2.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45元,达到每人每月51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0元,达到355元。
3.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995元。
4.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70元。
5.提高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95元。
6.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具体为:城市的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15元,农村的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465元。
7.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25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600元和1200元。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与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0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二、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管理
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要求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20〕40号)和《赣州市民政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20〕19号)执行。县财政要按照要求,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三、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1.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2.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70元。
3.实施临时(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4.继续实施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向城乡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向城乡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实现城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统一。
5.坚持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6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190元。
6.做好残疾孤弃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按每人每月1200元标准为残疾孤弃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7.明确到位时间。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科学、合理、高效完成提标提补工作。县财政要及时把提标提补资金落实到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尽快组织实施。保障标准从1月1日开始执行。提标提补资金必须于2021年4月10日前落实到位,并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补发。
8.加强资金管理。要加快预算执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发放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资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确保安全有效运行。关于做好我县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