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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都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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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有关单位:

《宁都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都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县人民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我县粮食安全,规范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食。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县内粮食市场,应对特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 用途。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做到管理科学、储粮安全。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要做到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库存安全及行政业务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及拨付县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价差等补贴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承担县级储备粮贷款本息的最终偿还责任;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及农发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储存和销售,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库存管理

第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承储储备粮相适应的仓库设施粮情检测和化验设施,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储存业务能力。

第六条  承储企业仅可在县级储备粮贷款存续期间,向贷款行进行抵押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库点由承储企业提出,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调度灵活、集中管理的原则审定,不得异地存储,不得委托代储。承储库点、仓号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及时通报农业发展银行。在承储库点内,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专储,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依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存计划和轮换计划,由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文件。承储企业按照文件规定的品种、价格、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食的入库、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必须由县人民政府出具抄告单,承储企业按抄告单规定要求执行。事后由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承储企业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负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价差亏损相关费用和价差收入由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核定。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专账、专卡、专牌、专仓,健全库存实物台帐,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要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卡、帐实相符,自觉接受县委、县政府委托的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对县级储备粮的监管。

第十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食的品质,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立即上报,不得隐瞒,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储备粮的自然损耗,正常收购、储存、出库过程中所发生的水分减量由县财政负担。承储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消防、防虫害、鼠害、霉变等各项制度,如出现人为或疏忽大意造成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三章  粮食轮换

第十二条  在保持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食的品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储存的粮食予以轮换即将原储存的粮食销售出库,同时购进同品种、同数量的新粮,以新粮替换库存的粮食。县级储备粮轮换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经 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确认同意,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方式或边销边购方式。

(一)实行成本动态计价,建立轮换风险金轮换机制, 对新轮入粮食的入库成本,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实际成本(不含费用)共同核定。企业轮出粮食后销粮款必须全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轮入粮食时根据轮换计划文件新核定的入库成本(不含费用)全额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新核定的库存成本(不含费用)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

(二)轮换方式。在轮换过程中,承储企业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财政、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批准,延长期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

一是先销后购轮换。粮食销售时,销售货款先全额归还农业发展银行相应贷款。粮食购进时,按照轮入粮食的入库成本,据实发放县级储备粮贷款。

二是先购后销轮换。由财政出具承诺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文件,轮换所需要的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按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三是边销边购轮换。由财政出具承诺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文件,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资金需求按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根据企业粮食轮换进度,在企业购买时发放贷款,销售时收回相应贷款。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时销售货款先归还相应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销售盈利全额存入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轮换风险保证金专户。轮换结束后,由财政、粮食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开户行共同验收,根据企业入库数量、质量、品种、入库成本等进行轮换盈亏计算,发生亏损先用轮换风险保证金弥补,不足以弥补时由县财政负责全额偿还。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 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粮食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稻谷为 3 年; 根据粮食质检测情况,按国家有关标准,对不宜存粮食、宜存粮食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储存年限的粮食,按照储备仓容情况、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稻谷每三年为一个轮换周期。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和年限等情况,在每年初按一定的比例提出本年度轮换计划,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承储企业在年度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方式。承储企业应当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县级储备粮每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县级储备粮规模的 70%。所有县级储备粮在每个轮换周期内应当轮换一次。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形式。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由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轮换文件明确。

(一)轮换形式。结合县级储备粮的购、销进行按期轮换。根据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购、销计划,收购新粮,在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进行网上挂牌竞价销售,进行同品种轮换。轮入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

(二)就地销售。将轮出的粮食就地销售,同时收购新粮或将同一库点、其他库点库存中同品种、同数量当年收购的新粮调入为县级储备粮。

第十八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领导,对承储企业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品质,以确保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农业发展银行对已批准轮换的,要及时对出入库情况进行检查,对轮换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县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二十  按照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由县政府负责承担本级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收购费用、轮换费用应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按季在季前及时拨补到位;收购费用和轮换费用在收购前和轮换前一次性及时拨补到位。

二十一  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应不低于中央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如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保管费用为原粮每公斤每年补贴 0.10元,成品粮每公斤每年 0.30 元,收购费用为原粮每公斤补贴0.05元,轮换费用为原粮每公斤补贴 0.14/三年。利息按粮食库存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和补贴。粮食轮换、收购期间,保管费用、利息补 贴照常拨付。由于保管、轮换、自然损耗、水减量等原因所造成的价差损失,由县财政进行全额偿还。

第二十  财政拨付的轮换费用必须全额存入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轮换风险保证金专户。该专户由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三方共同监督管理。

轮换费用由县财政在年初根据年度轮换计划,按照补贴标准,经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审核后, 在轮换开始前由县财政一次性及时拨付。

第二十  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含应急调用、储备终止等) 及轮换县级储备粮的出入库、运输、销售等相关费用以及价差损失,经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核定,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并在动用及轮换工作完成前及时拨补到位。

第二十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粮食储备费用预算,确保粮食储备所需利息、保管、轮换的相关费用的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二十  县级储备粮所需的信贷资金,由承储企业按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核定的入库收购价和县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规模计划或抄告批示统一向农 业发展银行开户行申请贷款。其资金的使用必须主动接受县财 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承还,并实行销售出库通报,即企业销售、收购、调出和调入库存储备粮食应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地点、仓号、入库价格、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等。县级储备粮库存和资金运转必须确保同步变化。

第二十  县级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有关县级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承储企业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农业发展银行进行信贷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实物台账、未按规定检查粮情或粮 情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影响粮食安全储存、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等情况的,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予以赔偿;屡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又不改正的,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库存,改变县级储备粮品种和质量等级、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品质陈化损失、入库粮食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收购资金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在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三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印发《宁都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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