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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促进乡镇工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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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促进乡镇工业投资

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府办字〔2023〕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宁都县促进乡镇工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5

宁都县促进乡镇工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外来投资,全面推进各乡镇工业产业集聚发展,助推全县工业倍增升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凡在宁都县注册纳税、落户乡镇工业小区或振兴车间,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5万元()以上或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型工业企业,经宁都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及《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宁府字〔20239号)的同时,享受本优惠办法。

  购地建厂扶持(牵头单位:企业所在乡镇)

2.购地政策。工业用地采用挂牌方式依法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基准地价为依据的评估结果执行。对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或年纳税2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及方式奖励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及扩产技改: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或年纳税20万元/亩以上的,奖励4.1万元/亩;

2)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或年纳税25万元/亩以上的,奖励4.6万元/亩;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年纳税30万元/亩以上的,奖励5.1万元/亩。

以上奖补自项目供地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奖励资金在项目主体工程建设至正负零以上后兑现20%,在项目主体工程封顶后兑现40%,在项目达产达标且年纳税总额达到投资合同约定后兑现剩余40%。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下,或亩均税收20万元/年以下的单个新上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第三条  厂房租赁扶持(牵头单位:企业所在乡镇)

3.租购乡镇工业小区政府标准厂房及振兴车间。

1)租金标准。生产性厂房第一层租金为3/㎡•月,中间层租金2/㎡•月,顶层租金1/㎡•月(以不动产登记的面积为依据),非生产性厂房租金为2/㎡•月(不分层)

2)租金优惠。自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日起,给予2个月免租装修期。在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年纳税达到10万元/1000()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1000()以上的企业,给予生产性厂房(行政办公等非生产性用房面积不超过租赁总面积的10%,下同)租金第一至第三年全额补贴、第四至第五年减半补贴的扶持政策。如当年未按期完成年纳税额或年出口额,但年纳税额达到5万元/1000()以上的,按照50%的标准享受上述政策。租金先缴后补,按季收取,自企业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补贴到位。

3)厂房购置优惠。企业入驻五年内,需购置标准厂房的按建设决算价出售,允许厂房分栋、分层办理不动产登记。

4.租赁非政府标准厂房。新入驻各乡镇工业小区及周边租赁非政府合法标准厂房的企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其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1000()以上的,生产性厂房前三年享受租金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1/㎡•月租金补贴,实行一年一补。

  奖励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5.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年总额达到50万元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根据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数额,对企业进行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根据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数额的50%,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年度结算一次。

  企业成长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6.纳税上台阶奖。企业已超出享受税收全额奖励政策优惠期,对年纳税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7.企业入规奖。对首次认定的入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物流扶持(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8.对年纳税50万元(含)以上的轻纺服装和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企业(矿产类企业除外),三年内逐年分别按企业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5%给予物流补贴。

  电商发展扶持(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9.入驻电商平台的电商、网红等新业态企业,给予租金“三免两减半”政策,实行按季收取、次季奖励;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给予“三免两减半”政策,实行先缴后奖,按年度结算。

  用工保障扶持(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10.各乡镇协助企业做好劳务招工和培训工作,每年免费为乡镇重点工业企业集中组织2次以上现场大型招工活动;宁都县融媒体中心免费为乡镇新入驻重点工业企业推送招工信息15天;宁都技师学院免费为乡镇重点工业企业招录的新员工实行“订单式”培训;鼓励各乡镇务工人员在家门口就业,奖补政策由县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出台。

  商务成本扶持

11.规费减免。经宁都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新招商引资企业的,在办理证照时,宁都县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除外)(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12.用电优惠。经宁都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新招商引资企业(高耗能企业除外)的,在办理用电手续时,供电部门可以开通绿色通道;由供电部门负责实施的新增用电工程免收勘察设计费;企业可按照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自行购买电力设备材料,如委托供电部门施工,只收取安装工时费,免收设备检测费;工业用电执行江西省统一电价,按照《赣州市工业企业电价补贴实施办法(暂行)》(赣市府字〔2019108号)和《关于推动工业倍增升级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赣市府字〔202213号)文件规定给予电价补贴。(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国网赣州市宁都县供电公司)

13.用水优惠。入驻各乡镇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自来水基准水价额定为1/吨。(牵头单位:县源盛公司)

  其它

14.新引进招商引资企业须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企业注册、开工、竣工、投产,并按约定进度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及年纳税总额,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项目入库及企业入统入规等,未能履行约定的,按照未完成年纳税总额比例予以追偿已享受优惠政策部分。尚未享受优惠政策部分按完成合同约定年纳税总额的比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5.严格奖励政策的兑现。对符合申报本优惠办法,但不符合申报《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宁府字〔20239号)文件相关条件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由县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各企业所在乡镇共同参与,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都县税务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社局、县统计局、国网赣州市宁都县供电公司、县源盛公司分别牵头审核企业政策兑现工作,最后报县行政审批局予以资金拨付。

16.本办法自2023525日起施行,试行2年。如遇省、市、县出台更优惠的政策,则以优惠政策上限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如遇上级或本级相关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本办法由宁都县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