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都县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用地全过程纪实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都县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用地全过程纪实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全县工程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建设,保障项目选址合理、规划合规、报建完备、施工合法,落实全过程监管责任,提升项目建设质效,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用地全过程纪实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理选址
1.凡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选址书面申请,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理。
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其他有必要的项目,选址时要组织开展实地踏勘。具体由项目分管县领导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开展,重点审核项目用地规模、现状地类、耕地保护、生态保护、林地、湿地、压覆矿、土地报批、土地征收、规划用地性质等情况。现场踏勘并套合用地红线比对矢量数据后,出具明确意见,签字背书。能同步落实的用地(用林)报批、边线调整等补充措施的,需载明上报上级部门的时限,并安排专人对接跟踪,确保早日完成。
各建设单位要树牢节约用地意识,优先在存量建设用地上选址建设,尽量少占耕地,不占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生态保护红线。
2.经认定选址符合规划及管控要求,或落实补充措施后能符合规划及管控要求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在收到选址申请7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不符合规划及管控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另行组织选址,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科学规划
3.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供地手续。收到建设单位的供地手续申请后,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转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划拨决定书或不动产权证明。涉及“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重点建设用地的项目,在土地供应前需同步完成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用地取得方式,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到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到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需落实用地(用林)报批、边线调整等补充措施的,相关主管部门须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完成。
5.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设计,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应为施工便道、材料堆场等预留一定空间。房建项目须按要求报请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经审查批复后实施。
6.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获批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依法施工
7.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向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8.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单位牵头,委托的测绘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参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到场见证,县自然资源部门、属地政府监督和审验,开展现场放线。同时,建设单位应和施工单位做好技术交底,如实填写技术交底记录,督促施工单位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围挡等隔离设施,严禁突破红线施工,与建设有关的项目部、工棚、材料堆场、构建加工场、取(弃)土场、进出道路,不得突破用地红线。
9.线性工程确需在红线范围外搭建临时设施、施工便道的,严格按要求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对占用耕地的,除乡镇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外,建设单位还要制定并落实项目施工范围内耕地耕作层剥离保护利用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履行耕地恢复责任。
10.加强用地材料建档管理。建设单位应收集选址、规划、施工环节产生的系列资料,按照《宁都县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用地全过程纪实记录》要求,一项目一档整理成册、规范归档。
11.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全县用地的监察执法,对发现违法用地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2.本意见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由宁都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