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宁都县机制砂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都县机制砂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宁都县辖区内从事机制砂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行业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制砂是指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筛分、整形、除尘等工艺制成的,粒径小于4.75mm的岩石、卵石、废石及建筑、构筑废弃物颗粒,不包括软质、风化的岩石颗粒,不含水洗砂项目。
第三条 鼓励机制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开发生产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再生骨料产品,并配套除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生产机制砂,提高生产工艺装备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
第四条 机制砂企业原则上突出特色产业基地,发展砂石、水泥、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推进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建设大型生产基地,走绿色化发展经营之路。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五条 申请生产机制砂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原料来源。严禁租山开挖资源,原料储量充足,企业原料储量不少于连续三年生产需求量,企业原料来源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利用天然岩石制砂企业必须按相关政策要求取得矿山采矿权证;
2.综合利用采矿建筑废弃物和外购骨料原料制砂企业提供原材料长期有效合法来源证明。属收购(或利用)非建筑石料矿山的废石废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剩余砂、石资源的,还应提交原采矿权人或项目单位已进行合法处置的相关依据。
(二)项目选址。机制砂企业(含新建、改建、扩建机制砂生产企业)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使用标准,严禁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候鸟迁徙路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重要湿地范围内、城市规划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等区域设立机制砂项目。
机制砂项目应远离居民区、村庄、医院、学校等环境噪声敏感区域,不得在高铁、高速、国道、省级公路两旁可视范围1000米内区域建设。
已建成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划,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产业方向。鼓励机制砂生产企业采用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制造技术,提高工艺及装备水平。机制砂生产企业应优先采用干法、半干法生产工艺,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湿法生产工艺。生产工艺及设备应能调整砂石成品级配和石粉含量,并能有效控制成品针片状含量。生产工艺应满足《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机制砂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36/T1152要求。不得使用限制和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
(四)产能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机制砂项目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万吨/年,综合利用尾矿、采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机制砂项目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鼓励发展年生产能力200万吨以上、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
第三章 相关手续办理流程
第六条 鼓励全县机制砂企业通过整合、改造、联合重组等方式形成优势产能。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机制砂(或综合利用)备案项目审核、验收。
(一)项目审核。已办理机制砂(或综合利用)备案项目在2025年5月1日前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宁都县已备案机制砂(或综合利用)项目审核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及时联合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宁都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等部门到项目建设现场,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项目进行现场建设要求条件审核,并在《宁都县已备案机制砂(或综合利用)项目联审表》签署意见,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各职能部门联审签署意见情况,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审批后的企业项目方可建设、整改或试生产,可申请办理企业投资备案变更,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部门应按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实施供、停处理。
企业申请项目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
3.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4.制砂用原料储量及合格报告等材料;
5.已建成或已试生产的企业提供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员等相关安全管理材料;
6.环评、水土保持、林地、取水等部门的批复或许可,环保设施是否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是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的综合分析;
7.机制砂项目远离居民区、村庄、医院、学校等环境噪声敏感区域,离高铁、高速、国道、省级公路两旁可视范围1000米外区域建设的建设地图;
8.若企业满足上述条件,可在申请审核时同时申请试生产审备。
(二)项目验收。项目试生产4个月内需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申请项目验收。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宁都县机制砂(新建/已备案)项目验收清单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材料齐全和现场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宁都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生产验收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
4.环评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环保设施环保竣工验收文件;
6.生产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文件;
7.节能评估或备案批复;
8.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需自行取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复;
9.技术人员职称、上岗证书;
10.机械和试验设备清单,试验室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
11.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12.机制砂生产企业有原料资源矿山的还需提供矿山开采相应的采矿权证、环评、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13.综合利用采矿废石、尾矿、建筑废弃物和外购骨料原料制砂企业在提供上述1-11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原材料长期有效合法来源证明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材料检测合格报告;
14.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
15.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限期整改。资料不齐全或未通过现场验收的项目,企业必须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和整改,并设置4个月缓冲期(自未通过验收时起计算),企业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后,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对仍未通过现场验收的企业项目不得再进行生产,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生产的企业项目进行取缔处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和验收流程。
(一)项目筹建。机制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企业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筹建申请,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企业申请要求及时联合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宁都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等部门到企业筹建现场,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筹建项目进行建设要求条件审核,并在《宁都县机制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筹建联审表》签署意见,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各职能部门联审签署意见情况,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审批后的企业项目方可筹建,供电部门根据其提供的审批联审表开户供电,未取得联审及审批通过的退回企业申请人,企业不得违规建设机制砂项目。
企业提出项目筹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设书面申请报告;
2.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3.环评报告;
4.制砂用原料来源及合格报告等材料;
5.承诺采用先进、可靠、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工艺及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通过生产验收批复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项目建设备案。企业获得项目筹建联审同意后,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项目投资备案,再报请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用地、用林、环评、能评、安评、水土保持、取水许可等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成验收。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建成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建成验收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
4.环评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环保设施环保竣工验收文件;
6.生产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文件;
7.节能评估或备案批复;
8.水土保持方案批复,需自行取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复;
9.技术人员职称、上岗证书;
10.机械和试验设备清单,试验室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
11.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涉及林业的必须取得林业指标;
12.机制砂生产企业有原料资源矿山的还需提供矿山开采相应的采矿权证、环评、安全生产许可、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13.综合利用采矿废石、尾矿、建筑废弃物和外购骨料原料制砂企业在提供上述1-11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原材料长期有效合法来源证明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材料检测合格报告;
14.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声明;
15.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在收集企业资料齐全后,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宁都县机制砂(新建/已备案)项目验收清单表》进行现场验收,对上述材料齐全和现场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对资料不齐全或未通过现场验收的企业,由各职能部门按照验收情况下达限期整改文书,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由相关执法部门下达执法通知书,供电、供水部门严格按照执法通知书停止供电、供水。
第四章 企业生产管理要求
第九条 产品质量管控。
(一)机制砂生产经营单位对机制砂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不断规范自身生产经营行为。
1.严格按《建设用砂》GB/T 14684、《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等标准生产建设用砂;企业必须建立内部质量试验室,按照《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 2299附录A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并达到《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T/CAATB S003中Ⅰ级及以上试验室要求。内部质量试验室需配备相关责任人及专职或兼职试验人员不少于1人,试验室人员要求能正确理解并熟练掌握相关标准、专业技能,通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合格方可出厂,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档案制度。
2.产品出厂必须随车附上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应注明产品名称、企业名称、执行标准、检测报告、出厂日期等内容。
(二)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工程建设等机制砂使用单位在采购机制砂时,有权查验并留存机制砂企业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复印件,对没有合格出厂检测报告的机制砂,有权拒绝。机制砂使用单位应加强机制砂质量统计分析,发现机制砂质量波动较大时应加大抽样复检频率,发现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等现象向市监部门举报,监督机制砂企业产品质量管控。
第十条 环保要求。企业取得环评批复和环保设施环保竣工验收的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平台、沉淀池等废水处理设施、生产线配套收尘装置、采用喷雾洒水全封闭皮带运输等设备设施的投资及日常维护,破碎加工区、中间料库、成品库等区域完成“三封闭”、“三废”处理达标,生产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安全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机制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恪守安全发展底线,强化安全科技支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一)安装监控设施。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投产企业应在生产场地安装不限于视频监控的安全设备。
(二)安装数字设备。企业必须设置唯一出入口,安装经检定合格的称重地磅,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出入口监控视频和地磅称重记录数据应接入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治超监控平台。
第十二条 机制砂生产企业建成投产后,企业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形成规模化及时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监管,按照《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管理。设立宁都县机制砂行业管理工作专班,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宁都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供电公司、县源盛公司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机制砂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牵头负责企业项目审核、项目筹建审批和项目生产验收,指导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产品。
2.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按照宁都县机制砂联审要求对企业投资节能审查(含技改节能备案)、环评、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事项办理工作。
3.县发改委负责机制砂行业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督促规划的实施。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矿产资源规划、依法有序投放、审批,核实相关矿山原料储量,核实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宁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地灾防治要求,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具有矿山开采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开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占地、盗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内矿山尾矿库安全“三同时”监督检查,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现状评价;查处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
6.宁都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核实项目选址、卫生防护距离是否与环评、环评批复、自主验收等要求一致;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法排污、违规处理固废危废等违法行为。
7.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机制砂生产企业的计量、价格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按相关国家法规要求对机制砂产品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检,抽检结果对外公布。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生产销售不合格机制砂质量不达标等违法行为。
8.县水利局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机制砂应用情况的监管;负责河水道、水库、山塘整治项目废料去向的监管,核实项目选址是否占用河道;负责水土保持、取用水等相关监管工作。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本行业工程项目机制砂应用情况的监管;负责核实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查处车辆在公路运输过程中的超限、超载、遗洒等违法违规行为。
10.县住建局负责对本行业工程项目机制砂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发现使用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机制砂的,或者在机制砂应用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进场复检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责令责任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追溯。
11.县林业局负责核实项目选址是否存在非法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红线,是否符合森林防火要求,负责对企业征占用林地、国家湿地公园和黄陂河省级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红线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12.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去向的监管;查处违规倾倒、违规转运建筑垃圾行为。
1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属地管理,开展常态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以及问题整改;对未获批复、手续不健全的机制砂企业,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取缔、关闭并拆除地面上的所有生产设备。
14.县供电公司负责供电、停电并拆除供电设备。
15.县源盛公司负责供水、停水并拆除供水设备。
16.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机制砂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宁都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要加大针对矿山开发的综合治理监督力度,确保各项环保政策落实到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要强化机制砂生产应用监管,要不定期开展机制砂产品出厂、交货检验,紧抓产品质量红线。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严厉打击非法偷采盗采矿产资源制砂行为,避免偷采盗采河砂和矿产资源制砂扰乱市场、恶性竞争及事故发生,影响机制砂的推广应用,根据原材料来源,按照本部门职责,对综合利用采矿建筑废弃物和外购骨料原料制砂企业提供的原材料长期有效合法来源证明等相关依据的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归档。已获得项目审批的企业,必须做好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项目相关批复文件的备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 整治退出
第十六条 为了宁都县机制砂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严厉打击淘汰不符合建设要求条件的企业。由各乡镇(街道)自查属地机制砂企业,对企业进行有关政策宣传,并将有关企业名单汇总表报县机制砂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一)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宁都县已备案机制砂(或综合利用)项目审核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的企业,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及时联合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宁都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等部门到企业进行现场联审,根据各职能部门联审签署意见情况,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审批后的企业方可整改或试生产,在未通过审批前,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部门应按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实施供、停处理。
(二)未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宁都县已备案机制砂(或综合利用)项目审核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的企业,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及时联合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宁都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等部门到企业现场进行核查处理,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部门应按照职能部门的意见,实施停止供电、供水措施,并拆除有关供电、供水设备。
(三)工作专班办公室每半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生产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动态管理巡查,对在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予通报,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给予停电、停水、停产整顿。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属地日常管理,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生产机制砂行为,应及时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告并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取缔、关闭并拆除地面上的所有生产设备。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我县机制砂产业规划及建设要求擅自设立机制砂生产的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对没有合法手续的,依法予以取缔,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能对其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如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遇本级及上级政府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宁都县已备案机制砂(或综合利用)项目审核申请表
2.宁都县已备案机制砂(或综合利用)项目联审查表
3.宁都县机制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筹建联审表
4.宁都县机制砂(新建/已备案)项目验收清单表
宁府办字〔2025〕18号 附件
关于印发宁都县机制砂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5.宁都县机制砂建设项目验收核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