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都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都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都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工作指导意见
为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现就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应在集体土地无权属争议、无土地违法行为且已进行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前提下进行。按先易后难、需求先行的原则,区分不同历史阶段分步骤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区分不同历史阶段,应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赣国土资发〔2018〕7号)和江西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土登记办发〔2019〕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权属来源的调查确认
(一)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乡镇(街道)、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使用集体土地至今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予以确权登记;村企业使用集体土地至今的,经所在地农民集体同意,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予以确权登记。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街道)、村公益事业或公共设施、乡镇(街道)、村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若没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均视为无用地审批权属来源。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地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登记。认定属于不合法使用的,按当时法律、政策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再确权登记。
四、对2009年12月31日统一时点更新前的农村集体建设使用权宗地无用地审批的采用《宁都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和简易审批确认表》(附件1)按程序补报代替用地权属来源材料。2009年12月31日统一时点更新后的必须按现行规定及程序补办用地审批。
五、农村集体建设使用权宗地权利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应与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权利主体一致原则,不一致的须提供合法的授权书或生效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的处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予以证明。
六、有用地审批权属来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用地审批确定的地类用途进行确权登记。没有用地审批权属来源材料的,二调与三调成果不一致的,2009年之前的使用权宗地可直接采用国土调查2009年12月31日统一时点更新的地类用途确权登记,2009年12月31日统一时点更新之后的必须经合法用地审批程序后认定的地类用途确权登记。
七、农村集体建设使用权宗地的宗地范围原则上仍以“二调”图斑范围为准。确属“二调”成果有误的,可结合“三调”成果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3年度变更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整意见后方可变更调整,但必须确保变更范围不压占耕地且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
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按下列基本程序步骤进行:
①查清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②收集用地使用批准文件,分析或认定是否合法使用→③确权宗地勘测定界并成果报告→④征得农民集体组织同意→⑤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或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⑦地籍调查及房屋调查,出具符合登记要求的成果→⑧权利人按程序提交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
九、城镇规划区外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一并确权登记的,参照没有规划的宅基地农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完成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确权登记的,按“一事一议”方式解决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
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申请应按清单提交材料(附件2)。
十一、上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流程第①一⑦项工作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使用权宗地范围调整涉及的图斑调整、地类用途认定、地籍调查审查以及宗地是否合法使用协同认定等方面提出意见、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并最终审核认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均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十二、本指导意见由宁都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宁都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十三、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宁都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和简易审批确认表
附件1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附件2
确权登记申请材料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