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现将《宁都县城区市政设施移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都县城区市政设施移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区市政设施工程的移交管理工作,明确城区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市政设施管护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养护单位和其它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保证市政设施建成后能正常投入使用及管理养护,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县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适用本规定。建成后的市政设施需要财政出资由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养护单位负担管理养护的,其市政设施交接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和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公园及其附属设施,排水(含排水管道、排污管道、泵站、城市防洪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园林绿化设施,道路照明、景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其它公用设施等。
第三条 县政府加强对城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管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城区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 县城管局是我县城区市政设施管护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是城区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养护单位。
供水、供气、电力、通讯等经营性市政设施,由各经营主体负责筹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其它不需要移交给县城管局管理养护的市政设施,由各责任主体负责建设、管护等。在项目的规划、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环节应征求县城管局意见。
第五条 城区市政设施移交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移交管护工作:
县住建局是市政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管等。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市政设施固定资产统筹管理、养护经费的审核与拨付等。
县城管局是市政设施管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市政设施的管护,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城区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和养护等。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建设,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移交等。
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人防、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我县城区市政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县城管局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市政设施工程的验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市政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
三、市政设施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相关档案管理要求;
四、市政设施工程竣工资料应在申请移交市政设施时报送县城管局;
五、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
六、市政设施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完成工程建设;
七、市政设施在施工规划、设计和验收等关键环节,必须征求县城管局意见;
八、市政设施工程建设内容有排水排污管网的,必须做到雨污分流,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排水排污管道进行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
九、不能满足后期设施运营、维护、管理需要的,将不予接收。
十、非我县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需要由县财政负责养护管理的,由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向县政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市政设施移交。
第二章 市政设施移交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市政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环节应征求县城管局意见。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移交。
验收合格后达到施工质量保修期限(以施工合同规定为准)的市政工程才具备移交条件,在工程施工保修期限满的前二个月(超过质量保修期移交的以实际移交时间)应申请市政设施移交并填写《宁都县城区市政设施移交申请表》(见附件1),对于超过施工质量保修期限未进行移交的,县城管局有权对延期移交工程疑是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提出合理的检测鉴定要求,建设单位应责成原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重新做出检测鉴定。
第八条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未办理设施正式移交前,需要投入使用的,县城管局先行过渡管护,过渡管护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资金与县城管局根据有关标准商议确定,过渡管护时限至市政设施正式移交之日止。
第九条 在办理桥梁工程移交手续前,应由桥梁建设单位组织对桥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检查评定桥梁的初始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原设计标准。桥梁评定未达到设计标准的桥梁工程,不得进行市政设施移交。
第十条 市政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备齐竣工资料,在申请市政设施移交时报送县城管局。
竣工资料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工程前期资料
(一)立项、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纸
(三)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
二、地质勘察报告
三、变更文件或相关资料
四、监理资料
(一)工程质量监理文件
(二)照片和录像(雨、污水管内部摄像资料)
五、竣工图
六、竣工验收文件(报告)、验收备案表、排水排污管网检测报告(建设排水排污管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送市政设施移交申请及竣工资料,且县城管局初审通过后,市政设施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县财政部门、县城管局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分别对移交的市政设施资料和市政设施实物进行核查,并对核查结果予以确认。对核查的市政设施及资料存在的问题,县城管局将以书面形式送达建设单位,核查合格后,才能办理正式接收手续。
第十二条 交接验收合格的设施,建设单位应与县财政局、县城管局签订《宁都县城区市政设施正式移交书》(见附件2),并将所需的资料移交县城管局,市政设施质量保修期满之日(超过质量保修期移交的以实际移交时间)起,市政设施实物转交接收方管理,市政设施完成正式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市政设施移交申报手续的答复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内。
第十四条 履行完正式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管护归县城管局负责。未履行正式移交手续的设施,仍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管护。
第十五条 对于市政设施存在的问题,县城管局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将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才能履行正式接收手续。整改仍不合格的设施,将不予接收。
第十六条 在市政设施资料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同时向县城管局提供相关市政设施的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保修内容、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一、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市政设施超过质保期后,但还未正式移交,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原责任单位履行维修义务,并立即无条件组织维修。
三、已经正式移交,市政设施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县城管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经评估认定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的,由原项目参建责任方承担责任,原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维修。为尽快恢复设施使用功能,由县城管局安排抢修的设施,其抢修费用必须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在维修过程中,发现与竣工资料不符的情况,由原项目参建责任方承担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正式移交后,县城管局编制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经费清单,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再向县政府书面申请批复,县财政部门按县政府批复及时将管理养护经费拨付给县城管局。
第十八条 如果市政设施项目无法正常验收结算,但需要移交给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养护单位管护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政府书面申请办理移交,县政府批准后按本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鉴于情况特殊,可以免除提供市政设施项目验收结算阶段的竣工资料。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城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宁府办字〔2021〕33号 附件宁府办字〔2021〕33号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