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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关于印发《宁都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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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府院联动协作,加快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都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都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难题,更好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省、市、县有关部署,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我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审判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二)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推动建立预重整司法备案制度,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

(三)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审判的决策部署, 适用破产机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

(四)建立维稳工作机制。做好重大影响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和舆情“三同步”工作,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包括债权人诉求、职工债权保障、信访群访、特殊财产预先处置、零清偿情形等,协同做好维稳预案,预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五)研究解决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中的问题,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研究解决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提出的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的其他问题。

(六)解决破产企业涉税问题,建立税务部门与法院定期沟通机制。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书面告知税务部门,积极解决破产企业涉税问题。

(七)探索建立破产案件财政资金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建立破产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用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的管理人报酬和其他破产费用的支付。

(八)建立资产处置司法拍卖沟通机制。拍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的,由县法院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做好产业引导和配套服务,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权证等产权处置的支持力度。

(九)协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破产企业各项行政审批。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在办理破产企业相关手续时,县政府有关部门应简化程序,加快“僵尸企业”的处置速度,顺畅办理通道。

(十)建立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法院和政府部门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的信息,及时报送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定期通报全县企业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重组与重整衔接的成功率。

(十二)全力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加强破产管理人培育和监督。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凭人民法院受理裁定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行使管理人职权。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法定职责。

(十三)协调为破产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事业单位要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恢复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供水、供电、供气。受理破产申请前供水、供电、供气欠费予以申报债权。

三、组织领导

成立宁都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法院院长担任副组长,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法院、县发改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新旅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商联、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委信访局、人民银行宁都县支行、赣州银保监分局宁都监管组、县档案馆、县城市社区党工委、宁都县梅江镇政府、竹笮乡人民政府、县工业园管委会、县供水公司、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邀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协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法院,县法院分管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委、县司法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处理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日常事务。

四、职责分工

(一)县委政法委

协调县有关部门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重大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力度,协调县有关部门加大对与企业破产相关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

(二)县委宣传部、县委信办

关注法院审理破产企业涉及的舆情问题,对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潜在风险点引发的网络舆情事件,及时预警、处置,预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县法院

负责牵头提议并召集召开联席会议或协调会,统筹汇总提出县法院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县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理的相关事宜,协调处理清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工作中需法院解决的问题,推动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建立破产费用专项保障资金制度,负责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的管理、审批工作;移送在破产处置中发现的犯罪线索;通报破产审判方面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加强破产管理人培育和监督。企业破产中,商请县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风险评估。发布破产典型案例等信息。

(四)县发改委

协调召集召开联席会议或协调会;协调政府职能部门研究解决破产审判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研究、制定和落实“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市场出清、企业兼并重组、经济转型升级、优化布局的政策与措施:协调处理“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破产处置。

(五)县检察院

依法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县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惩治虚假诉讼的协作机制,深化虚假诉讼监督工作。

(六)县公安局

细化落实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管理人(清算组)公章刻制、登记备案。积极配合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在接到破产企业管理人关于部分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抢控处置以及部分债权人因企业破产引起的治安问题报警后,应及时出警处置。依法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县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县司法局

协助召集召开联席会议或协调会;加强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行业管理和培育,协助配合建立管理人行业协会,加强规范管理。监督引导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遵守行业准则,正确履行职责。做好舆论引导、政策解释工作,同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

(八)县住建局

协助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相关问题,支持、推进房地产企业破产工作。协调解决破产企业房屋等产权处置问题,依法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简化破产企业续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消防验收备案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完成的“烂尾楼”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因项目建设施工手续及施工技术资料不全、相关参建主体不配合、不到位等原因难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申请主体委托第三方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申请有关验收的依据。依法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县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简化破产企业续建工程规划核实程序。

(九)县文广新旅局

指导做好破产企业涉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统筹规划工作, 依法支持破产企业重整中涉文化旅游产业规划调整。

(十)县自然资源局

加大对破产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协调破产企业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等资源使用权权属登记、变更处置等相关事项。破产企业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争取破产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区别对待,个案处置。对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用地手续不完善、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历史遗留问题,可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政策处理。协调解决破产企业土地、资源使用权等产权处置问题,解决不动产处置中的过户办证问题,为加快财产处置提供有力支持手段。

(十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调办理破产企业的年检手续。协调办理登记破产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停用、变更、启用、注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简化程序,加快办理进度,灵活处理破产重整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的  支持力度。

(十二)县行政审批局

协助办理权限内登记的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管理人(清算组)进行股权变更、注销登记、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等的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县税务局

落实国家针对破产企业的税费政策,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发票领用、税务注销、税收政策落实、破产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等问题。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核销破产企业无法清算的拖欠税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十四)县工信局

研究、落实和协调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制定破产企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处置中优化产业布局、工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支持引入企业进行破产重整。

(十五)县人社局

协调运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权益;指导“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相关工作。协调运用失业保险、失业补助等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对因企业破产清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审核发 放失业保险待遇。落实各项培训帮扶政策,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再就业岗位,鼓励下岗职工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协调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助核定社会保险欠费、职工工资及社保待遇拖欠、经济补偿金支付金额等问题。

(十六)县城管局

负责城区范围内破产处置涉及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拆除、清理,并对相关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破产企业涉及违法建筑房屋处置,在法律限度内,争取破产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区别对待,个案处置。

(十七)县民政局

协调运用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范围。

(十八)县财政局

按照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现有财政资金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相关经费保障。

(十九)县商务局

全力支持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

(二十)县生态环境局

协调破产企业涉及的环评手续变更,做好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排污许可证手续变更等工作。

(二十一)县应急管理局

协助破产企业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方而手续变更,做好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许可证手续变更等工作。

(二十二)县工商联

作为企业与法院沟通的桥梁、平台,宣传、引导存在破产原因的企业及时中请破产,就相关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统一与法院及其他成员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二十三)县金融服务中心

配合相关部门指导金融机构依法做好破产企业的金融债务处置工作,全力支持企业资产处置。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以及成功率。

(二十四)县委信访局

协调处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化解和信访维稳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政策解释工作,同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

(二十五)人民银行宁都县支行

指导商业银行支持相关单位查控破产企业账户资金流向,配合打击逃废债行为。优化破产企业信用管理、账户开立、减免债务。依法打击逃废债,加大金融支持,全力支持企业资产处置。允许重整企业在撤销原有基本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户。配合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账户,推动出台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的手续等方面的措施。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在县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及成功率。

(二十六)赣州银保监分局宁都监管组

引导督促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涉及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主体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处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僵尸企业”及时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对“僵尸企业”的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十七)县档案馆

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的规定,为破产国有企业提供必要公共服务,解决破产国有企业档案保管问题。国有企业破产管理人可将经整理归档的破产案卷材料包括破产企业管理类档案资料移交至同级档案部门保管。

(二十八)县城市社区党工委

负责城市社区范围内破产处置涉及的违法信访人引导、政策解释工作;协调城市社区范围内处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化解和信访维稳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政策解释工作,同时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等。

(二十九)县工业园管委会

负责县工业园范围内破产处置涉及的违法信访人引导、政策解释工作;协调县工业园范围内处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化解和信访维稳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政策解释工作,同时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等。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县工业园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盘活整合利用闲置资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在法律限度内,争取破产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区别对待,个案处置。

(三十)梅江镇人民政府

负责梅江镇、工业园梅江镇辖区内破产处置涉及的违法信访人引导、政策解释工作;协调梅江镇、工业园梅江镇辖区内处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化解和信访维稳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政策解释工作,同时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等。

(三十一)竹笮乡人民政府

负责竹笮乡、工业园竹笮辖区内破产处置涉及的违法信访人引导、政策解释工作;协调竹笮乡、工业园竹笮辖区内处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化解和信访维稳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政策解释工作,同时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等。

(三十二)县供电公司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法依规恢复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供电。

(三十三)县供水公司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法依规恢复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供水。

五、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专题会议机制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涉及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中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制度等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定期召开(一年至少一次),必要时可由组长或副组长提议临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破产处置中的具体问题,研究提请由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全体办公室成员参加,由主任提议不定期召开。必要时,根据需要经主任批准召开部分成员参加的协调会议。办公室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二)议题提交机制

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遇需要府院联动成员单位解决的问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联动协调范畴的问题向相关成员单位推送,成员单位应协助处理。成员单位不能解决的,办公室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方案。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的,由办公室商请相关部门联合调研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三)督促推进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由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函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予以协办并函复协办结果。对成员单位不能及时协办的,办公室应予催办,必要时可报请县政府办公室督办。

(四)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破产企业审判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通报破产审判的相关政策、重大案件进展情况及府院联动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为府院协调机制成员,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府院协调机制联络人。

(五)风险预警评估机制

建立破产案件受理预警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研判评估,对涉及重大风险和舆情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制定针对处置方案。

(六)破产审判保障机制

加强破产审判法官团队的专业化建设,强化破产审判法官的工作能力。建立完善破产管理人考评、管理机制,协调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等。

六、其他事项

各单位分管领导因工作变动,导致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书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附件:宁都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名单宁府办字〔2021〕54号 附件关于印发《宁都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