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民生实事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4〕1号)和《赣州市民政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24〕14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2024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93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5元,达到605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71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80元。
(三)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
(四)提高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930元。
(五)提高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
(六)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七)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将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375元;特困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八)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九)继续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具体为:城市的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15元;农村的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05元。
(十)提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120元、90元、90元,达到每人每月1940元、1450元、1450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执行。享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不重复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补助。
(十一)提高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将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
(十二)继续实施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明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要求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20〕40号)和《赣州市民政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24〕14号)执行。财政部门要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细操作、强化责任、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二)坚持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2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
(三)把握时间节点。按上级文件要求,保障标准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提补资金必须于5月31日前落实到位,并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补发。
(四)强化监督管理。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联合对提标提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