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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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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府办字〔20247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14

(此件主动公开)


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县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推进宁都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具体做好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县人社局: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拟定和综合协调工作,县社保中心负责做好全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核算兑现参保缴费补贴等业务办理工作,协调和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做好业务办理及政策解释、信访调处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发证工作,协调和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政策解释、信访调处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所涉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协调和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过程中所涉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的界定工作。

县公安局:协调和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过程中所涉户籍信息的相关确认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做好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涉保险费征收工作,协调和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及政策解释、信访调处工作。

第三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可以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政府给予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二)被征地农民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三)广覆盖、多层次、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同一缴费年度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不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政府不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应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参保缴费补贴按年核定,年补贴标准为:当年执行的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180个月)。逾期参保的,扣减相应逾期月数的缴费补贴;逾期月数为被征地农民自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之日起应参保的截止时间至实际参保时间的间隔月数;取得《被征地农民证》的时间是指政府指定部门为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的时间。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保障对象:在宁都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因县级及以上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等部门核定征地面积为准),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后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被征地农民资格的,或死亡、失踪的,予以注销被征地农民资格。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认定程序:

(一)村组初审。村民小组收集被征地农民户口簿、征地款分配花名表等相关资料;村委会收集征地协议、二轮承包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由村委会负责制作申报资料一份。

村委会组织相关村民小组组长及该小组村民代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村级召开“两委”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定;审定后,将拟申报认定发证名单在所在村民小组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该份申报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人员到相关村组进行实地审核,审核通过的拟认定发证名单在所在村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资料报乡镇(街道)党政班子会讨论确认;重新制作申报资料一份报县被征地农民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县认定办,县认定办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级联审。县认定办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报资料后,组织联合工作组深入相关村组进行实地复核。

(四)县审定发证。县联合工作组复核无误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在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认定办报县人民政府核准;核准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发证。

第九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初审、乡镇审核、公告公示、部门复核、信访举报等方面的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平稳推进。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应积极为被征地农民申报办理好《被征地农民证》,并组织取得《被征地农民证》的农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各乡镇、街道、村(居)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将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能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政策告知每一位保障对象,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可以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二)参保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三)参保人《被征地农民证》原件。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保缴费,缴费基数为参保时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期限内,个人逐年按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8%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应年度12%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期间如中断缴费,视为自行放弃当年政府补贴。补贴期满后仍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其本人全额缴费至退休,所需资金全部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之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其身份认定后按本细则规定继续参保缴费,逐年享受缴费补贴直至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止,缴费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于批准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逐年延缴至满15年,才可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已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

第十七条  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办理参保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二)参保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三)参保人《被征地农民证》原件。

第十八条  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应每年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自行缴费,参保补贴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的,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以领取待遇当年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将剩余年限的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再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以认定被征地农民当年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将15年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参保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政府补贴,资金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8%计提的资金(资金缺口大时,应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二)上级和当地财政补助资金。

(三)用地单位缴纳。

(四)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后,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对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核拨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逐年兑现补贴。

(二)县社保中心每年年底前统计汇总本年度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名单、补贴金额等,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核定该年度应兑现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总额,做好年度补贴资金的决算,县财政局将决算后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拨付至县社保中心基金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2022613日(含)以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按宁府字〔201617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不作调整;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不再适用《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府字〔201617号)文件,按本细则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2022614日至本细则实施前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按照本细则第三章享受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按照本细则第四章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  如国家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有所调整,本细则所指参保缴费办法、法定退休年龄等则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需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村(社区)“两委”干部、单位就业的,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属在校学生的,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属村(居)“两委”干部的,履职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卸任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四)被征地农民属单位就业且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就业参保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本条所述被征地农民在退出现役、毕(肄)业、卸任、失业后一年内,选择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全额参保缴费补贴;逾期参保的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计算逾期月数和参保缴费补贴。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今后国家、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本细则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附件

关于印发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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