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都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都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
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赣财办〔2018〕111号)和《关于做好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工作的通知》(赣财办〔2019〕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项目。
1.一般公共预算(包括调整和追加预算)资金;
2.地方政府债券;
3.政府性基金;
4.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含社会捐赠资金)。
第三条 宁都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是指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造价和财务管理两个方面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以下简称“评审”)。
第四条 预、结算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预、结算评审应严格执行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 应审尽审原则。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均应进行预、结算评审,评审范围应包含附属工程在内的整个建设项目的所有内容,不得漏项设计、模糊设计、拆分评审。
第五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财务和合同管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相关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三)国家、省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规范;
(四)与项目有关的政府采购价格、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信息;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六条 预、结算评审经费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根据预、结算评审的项目规模和有关规定核定县本级预、结算评审专项经费,用于预、结算评审业务支出。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
第七条 预、结算评审的范围:施工(含政府采购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含本数)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价50万元(含本数)以上;乡村振兴项目不论工程造价大小均应纳入预、结算评审范围。
县属国企市场化融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比照纳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预、结算评审范围。
第八条 预、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和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
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审核。
第三章 评审各方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预、结算评审;对中介机构的评审成果资料(含电子文件)进行备案;
(二)协调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各方在财政投资评审中的工作;
(三)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并提出评审工作要求,管理考核中介机构的评审工作;
(四)制定评审费用计取方法。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一)配合做好资料提交、协商会商、意见反馈、退审处理等评审相关工作;
(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送审项目预、结算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并审核后报县财政局评审;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局评审。
(二)送审项目预、结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履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前后的影像资料及签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四)协调督促项目设计、监理、造价监控、施工等单位配合做好资料增补、现场踏勘、评审核对、协商会商、退审处理等评审相关工作;
(五)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按照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招投标、支付工程款和办理交付使用资产。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职责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限内编制报送工
程结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配合做好资料增补、现场踏勘、评审核对、协商会商等评审相关工作;
(三)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职责
(一)依法依规独立评审,遵守职业操守,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考核,具体的考评管理办法以财政部门出台为准。
(三)按规定将评审成果资料(含电子文件)报宁都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评审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前期行政审批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概算及批复、调整初步设计报告概算及批复、规划部门审批文件、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文件等。
(二)拟招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及附件等。
(三)工程预算资料。包括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文件、工程量计算底稿、施工或招标图纸、行业定额、标准及技术规范及其他计价依据。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在预算评审前或评审中,发现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或予以退回评审资料
(一)已经实施的建设项目;
(二)存在严重设计漏项,或设计不清晰、设计深度不够;
(三)送审资料不完整,且不在规定期限内补报齐全;
(四)送审资料不符合评审要求;
(五)增量工程违反设计变更及增量签证规定;
(六)未经政府批准、未执行政府采购或基本建设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结算评审所需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及调整文件;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电子版)、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工程量计算底稿、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及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项目,未经预算评审,不得签订合同和项目招标。工程预算一经审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确实需要变更增加投资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报评审机构重新评审。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审核和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不在本办法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预算评审的依据。经预算评审后,项目投资超过概算批复投资时,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并获批复。
第十九条 因项目各参建单位工作不配合、资料不全或因发生重大送审漏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经协商会商程序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评审项目,财政部门作退审处理。
第二十条 缺失资料的退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对项目资料重新收集整理,待完善资料后书面来函说明情况并重新送审,建设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现场已被覆盖或破坏的退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书面详细描述情况,并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进一步取证、举证,提供真实详细的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签证(含影像资料)、施工组织台账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建设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确实无法进行评审的退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申请专项审计、司法程序等其他方式协调解决工程款结算问题。
第五章 争议问题解决
第二十三条 一般性争议采取协商讨论方式解决,由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参建各方讨论研究形成意见。
第二十四条 较大争议问题采取专家研讨方式解决,由财政部门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议,形成专家研讨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作为出具评审报告的依据。评审专家劳务费由中介服务公司参照宁都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在项目评审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通过协商讨论或专家研讨会议后,施工单位仍有异议但提不出相关依据的,按缺方定案机制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关于印发宁都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