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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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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都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都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宁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宁都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宁都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分级。

第三条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行业监管责任,健全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完善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指挥处置体系。

第四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目标,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安全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响应,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应急指挥与处置体制机制,科学化设计指挥模式,实现党政之间、各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联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县政府成立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县长任主任,副县长和人武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和驻宁武警部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主要研究部署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督导全县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各专项应急预案。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后,统一指挥、协调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Ⅲ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当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响应时,参与并服从服务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七条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应急办)设在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接收、研判和处理全县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协助县政府领导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协调调动各类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参与处置工作;协助主办单位做好重大活动应急指挥调度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期间,县应急委指挥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其指挥中心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应急管理局负责

第八条  业领域主管部门牵头,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由该领域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牵头指挥处置相关领域单一的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组织开展Ⅲ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并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做好Ⅲ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他负有有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城市社区党工委、管委会是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党政主要领导兼任主任,实行“双主任”制,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完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上级报送信息,并组织事发单位、基层组织和有关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开展力所能及的应急救援;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调度,组织开展人员疏散、引导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条  健全完善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力量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以应急专家队伍为支撑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以县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火灾扑救、事故、灾害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各专业部门指导和规范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等独立或者联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为处置相关行业或领域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处置与救援等任务。乡镇政府整合各类人员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各类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应对突发事件。

第三章先期处置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获悉突发事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本县紧急报警中心报告。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和紧急报警中心等,应立即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接报突发事件信息的政府机构(县行政事业单位和紧急报警中心等)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涉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同时报县应急管理局;涉及公共卫生的,同时报县卫健委;涉及社会安全的,同时报县公安局。对于可能演化为Ⅲ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可以在报告县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的同时报告市级以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作为突发事件“第一响应人”,由先行到达现场的最高行政领导或者具有一定指挥调度能力、熟悉现场及周边情况的人,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具备应急救援机制的,应启动本级对应类型的应急预案,调动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乡镇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获悉突发事件后应立即核实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根据事件(事故)属性、事态发展情况和事发单位应急能力等,立即作出给予应急支援或者组织指挥先期处置的决定。公安、消防、医疗急救部门或其他应急队伍在接到突发事件警情或求助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履行职能和职责。先期处置时要迅速、准确研判态势,及时疏散安置周边受影响的居民,做好现场管控,第一时间控制现场事态。

对于超出事件发生单位或本区域现有处置能力,或需由县级部门直接处置的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单位或组织指挥先期处置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和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给予救援力量、技术和设备支援,或者接替原先期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救援行动。

第十三条  当突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一般)以上,或者上级政府决定提高应急响应级别时,上级应急处置机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前,应按照已经启动的应急响应及其应急预案继续进行抢险救灾,不得自行中止先期处置,并续报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移交应急处置组织指挥权。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先期处置的组织指挥机构和应急力量服从服务上级的应急指挥和调度。

第四章  应急指挥与处置

第十四条 县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负责统一管理和接收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信息。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立即予以核实相关信息并进行初步分类分级。按照突发事件分类迅速通报专项指挥部指挥长、专项应急牵头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主责部门),属于Ⅲ级(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按有关规定报告上级应急指挥中心。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专项指挥部启动相应专项应急工作预案,根据处突需要,调动成员单位和其他救援队伍立即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可根据工作需要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是: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救援、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救援、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决定应急工作是否结束转入正常工作;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等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向专项指挥部提出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第十六条  场指挥部根据需要,通常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交通管制与警戒治安、医疗防疫、应急保障、后勤保障、救灾核灾、善后安置等现场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指挥与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增设或减少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组长由该组牵头部门或者事发乡镇相关负责人担任。

(一)综合协调组。承担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的部门牵头,负责统一收集现场各工作组情况,汇总、报送重要信息;做好现场指挥部工作会商、召开现场会议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指挥部指令的上传下达和督办议定事项;做好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沟通对接,提报请示事项等。

(二)抢险救援组。突发事件主责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应急、公安、消防、武警、民兵预备役等部门、单位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营救受伤受困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统一协调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三)交通管制与警戒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交通、公路、武警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等部门配合,负责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撤离区内的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实施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

(四)应急保障组。由工信部门牵头,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配合,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信保障工作;抢修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

(五)医疗防疫组。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调集医疗人员和物资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转运输送、心理辅导等工作;负责事故或灾害区域现场卫生防疫工作,防范控制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做好伤亡人员信息统计等工作

(六)人员安置组。事发地乡镇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撤离、疏散和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安定稳定群众情绪和心情,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冲动行为等

(七)物资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分别牵头,协调做好各自领域内相关应急物资的调集调运及依托相关企业协调做好社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工作,保障现场抢险救援需求

(八)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单位或者突发事件所在地乡镇牵头,做好现场指挥部运行和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

(九)环境监测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事故与灾害的行业管理部门及事发乡镇牵头,对生态环境影响和次生生态环境影响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并履行相应职责。

(十)善后安置组。事发单位或突发事件所在地、受害群众住地、户籍所在地乡镇牵头,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过渡期救助;做好殡葬、安置、补助、补偿、抚慰、抚恤、保险理赔、重建等相关工作。

(十一)救灾核灾组。然灾害灾情核查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受灾区域乡镇参与,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自然灾害受灾群众,做好灾情上报、救济发放等工作。其他突发事件的救灾核灾工作由突发事件主责单位或者专项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单位执行。

第十七条 当本县现有应急资源和能力不能满足现场处置需要或者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升级时,由专项指挥部提出建议,县应急委或县政府向上级应急部门或人民政府和周边县(市)政府等请求支援。

第十八条 现场处置信息发布由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报现场总指挥审核、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对外发布,属于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需经县应急委批准发布。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报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县政府或县应急委委托的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配合,及时、准确查清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评估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情况,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对负有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县政府作出报告。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加快建立完善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力量、基层救援队伍为第一时间处置重要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应急专家队伍为技术支持的应急队伍体系,并配备必要的通信、指挥、办公、保障等设施设备,确保各级指挥人员在突发事件现场有效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发改委、工信局、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通信、指挥调度、视频会议、预警信息发布等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保障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本辖区、本领域、本行业、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物资数据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领域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乡镇、各部门应加强预警监测工作,研判分析全县当前及今后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及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总值班室报送预警监测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将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建立应急资源征用补偿机制,必要时,按照“先征用、后补偿”的办法,满足专用装备、应急物资的急需。事件处置结束后,由突发事件主责部门、事发地乡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被征用方经济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事件调查评估报告,查找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工作方案。

第二十八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县政府及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机关,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及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分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宁都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组织体系构架

          2.宁都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能及牵头部门

宁府办字〔2023〕5号 附件     关于印发宁都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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