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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城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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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都县城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都县城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

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营造安全美观、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都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场地、工地围挡、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包括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动翻板装置、投影、灯箱、布(条)幅、模型、充气装置等。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指的是任意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的店招标牌、标志等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经营者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及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偿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坚持规范有序、整洁美观、兼顾个性的原则。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工作。

市管理部门负责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的设施设置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县城区大型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户外公益性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宁都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县委宣传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宁都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城市管理部门编制《宁都县城区店招标牌设置导则》,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建筑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当同步设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县城市管理部门参与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并参与验收。未按审查通过的方案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验收。

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宁都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审批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结构图、制作材质、灯饰配置、全景效果图等要求设置。

(二)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防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合理控制其亮度和声音,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第十一条禁止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

(一)擅自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及桥梁(含栏杆)设置

(二)除公益宣传外,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控制地带设置;

(三)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位置设置;

(四)在道路中分带、侧分带,行道树绿化带等设置;

(五)在建筑物屋顶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设置;

(六)在主次干道设置布(条)幅;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等设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位置或者区域。

第十二条 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的原则,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特许经营,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一)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活动的;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墙体围挡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商业户外广告每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长不得少于总量的百分之三十。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

墙体围挡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内容由县委宣传部门统筹安排,县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场地(设施)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设置位置示意图、实景设计效果图等;

(四)涉及钢结构设施的,提供由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查勘,符合标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准许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在公共场地或者公共设施上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5年。

(二)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审批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墙体围挡广告,审批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15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墙体围挡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3日内自行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活动结束立即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组织拆除,产生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原许可机关应当

撤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并书面告知设置者。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破损、倾斜、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天气环境突变时,还应当及时采取加固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自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之日起,每2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并自检测机构出具安全检测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对有安全隐患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人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予以维修或者拆除。

章 店招标牌设置管理

第十九条店招标牌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宁都县城区店招标牌设置导则》。

第二十条 设置店招标牌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文件;

(二)载体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店招标牌效果图。

第二十一条 店招标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大型商场可在建筑物不同立面分别设置店招标牌同一门店在同一临街立面只设置一块店招,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门面时,可各设置一块风格、规格统一的店招。

(二)店招标牌中使用的文字、字母和符号应当规范正确,简洁明晰,健康文明,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三)店招标牌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符合宁都特色;突出历史文化感和时代感。

店招标牌以不遮挡采光窗、不破坏建筑特色及不侵犯他人权益为原则,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

(五)门楣式店招标牌设置在一层门楣之上,二层窗台线以下,其宽度为整个门店宽度;店招标牌设置在同一区间应达到宽度一致,高度和厚度必须统一,相邻门头之间不留空隙。

墙体式招牌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立面原有结构,在不破坏原立面结构的原则上直接设置于建筑物的墙体上,不具备设置条件的不得设置。

(六)店招标牌的高度不超过1.8米,底部距地面应保证3米的通行高度,厚度不应超过0.6米,最大宽度不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宽度;字符占用面积不超过店招标牌总面积的五分之三。

(七)店招标牌设置应区分一般街区、商业街区、历史文化特色街区、风景名胜区和有特殊规定的区域设置店招标牌,可突出个性化差异做到“一街一风格”,与街区文化特色相融合、与主体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整体效果。

选择坚固耐用、防腐美观、不易褪色、环保安全的材料,达到视觉效果新颖、造型美观、材质优良

保持店面招牌安全、整洁、完好,设置人定期对店招标牌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牢固、安全。

第二十二条设置店招标牌,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不得未经备案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店招标牌;

(二)不得擅自占用门面立柱、临街巷道、消防通道上空设置店招标牌;

(三)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整体风格,不得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窗户,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

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外立面形象,不得“一店多招”、“多层多招”设置;

(五)不得设置悬挑式灯箱等竖式标牌;

(六)不得在建筑物屋顶设置店招标牌。

第二十三条 店招标牌设置人因搬迁、终止经营等其店招标牌不再需要使用的,设置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设置人未拆除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拆除或者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应当加强对店招标牌的维护管理,出现表面污损、老旧褪色、字体残缺、显示不完全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处罚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615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都县城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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