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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2023年城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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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都县2023年城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都县2023年城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

项目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依法实施城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所涉及的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涉及梅江镇志坑村、七里村、迳口村、下廖村、背村村、刘坑村、西厢村、土围村、河东村、新庄村等区域部分土地、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征收,具体以《关于宁都县2023城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明确的收土地红线为准。

二、原则和目的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公正、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持续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完善城北片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及项目建设等,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宜居水平。

三、征收主体、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宁都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宁都县自然资源局

实施单位:梅江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时间和签约地点

征收时间:20231121日起至20231220日止

签约地点:宁都县征地拆迁指挥部业务办理中心(县城投集团公司一楼)

五、征收程序

(一)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1.确定土地征收范围。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严格按照征收红线征收。对红线外确需列入征收对象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程序报县征地拆迁指挥部确定。

2.编制征地工作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编制征地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实施地方案实施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2)改变土地用途;

3)批准土地流转;

4)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

5)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6)户籍登记(婚姻、出生、学校毕业、回国、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除外)。

3.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4.勘测定界及土地现状调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实地勘测及现状调查,并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

6.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自然资源局应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委政法委备案。

7.编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张贴公告,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期限不少于30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实施

8.组织听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县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

9.办理补偿登记。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10.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县自然资源局及实施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11.征地资料归档。征收工作结束,实施单位务必及时整合影像资料,制作征收图件及整理征地有关资料交征收部门备案。

(二)房屋征收流程

1.计量确认。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进行逐户计量,计量结果由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户共同签字确认。

2.签订协议。

1)证照齐全的。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户对测绘结果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进行计算审核、签约。

2)部分合法或存在异议的。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应填写《合法性认定表》,向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合法性认定组申请合法认定后,根据合法认定结果,进行计算、审核、签约。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地腾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审核公示。无证房屋的认定和签约结果,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所涉村组公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示时间为5日,公示情况拍照存档。

4.发放补偿款、腾房验收。对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按协议约定发放征收补偿款,再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腾房验收。

5.资料归档。签约完成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按征收部门要求,将所有资料提交征收部门存留;对于资料不全的,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规定补齐,确保资料完整归档。

6.房屋拆除。征收部门委托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拆除组统一组织实施拆除。

(三)坟墓迁移。本次征地红线范围内坟墓迁移按附件3规定的时间和奖励标准执行。

六、土地征收补偿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

1.“成员”的认定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6)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在编人员一律不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家庭“户”的认定

1)共同生活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

2)同一户籍下,至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止,被征收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

3)征收预公告发布后离婚的,仍按原一户计算。

(二)土地征收补偿、补助依据及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附件2标准执行,其中坟墓搬迁的补助和奖励按照附件3标准执行。果园、苗圃、砖厂、瓦窑、沙场等乡村企业持有合法有效企业经营许可、项目立项批文或投资合同(含环保、水保、用地等前置许可)且正常生产经营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出具认定证明后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应书面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公开地补偿安置费的收支、使用以及分配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查询和监督。

七、房屋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结构、性质和用途

1.按房屋结构分为:土木、砖木、砖混以及框架结构。

2.按房屋性质分为:

1)合法房屋;

2违法违章建筑。

3.按房屋用途分为:

1)村民居住主房:村民生产生活长期使用的居住主房(包含跟主体房屋关联的唯一厨房、卫生间)。

2)村民附属房:附属房是指辅助农村村民生产生活用房,包括杂物间、独立车库、猪栏、牛栏、鸡舍、简易棚、铁皮棚、活动板房、阳光房等,以及不是唯一的厨房、卫生间等。

3)生产生活设施和附属设施。

4)住宅改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住改非”房屋),是指证载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改变为非住宅用途的集土地上房屋。

(二)房屋的合法性认定、面积确定和评估机构选定

1.房屋合法性认定:

1)持证房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上以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有效权证为依据。合法权证含不动产权登记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已经通过了“三级”联审并发证的房屋视为持证房屋。对未能提供合法权证但有明确产权人,且在2007930日之前未经批准自行建设(含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的房屋,由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成立的房屋合法性认定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性现场调查核定,再报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或职能部门认定,对认定事实清楚按规定处理后可参照合法房屋进行征收补偿

22007101日之后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的房屋(含拆旧建新房屋),主体房屋有合法土地权证,对建筑层数在四层(含)以内且建筑面积在350平方米(含)以内的,认定为有合法权证建筑进行征收补偿;对建筑层数超过四层或建筑面积超过350平方米的部分,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主体房屋无合法土地权证部分改扩建的建筑,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

2.房屋面积确定:房屋面积的确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按《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和方法(2014年修订)》规定执行,以实地测量为准。

3.评估机构选定: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选定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房屋征收评估。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村民居住主房采取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2.征收村民居住主房以外房屋、村组集体产权房屋、经县规划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违法违章建筑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3.征收祠堂、公共祖厅、集体或共有房屋,由所属集体或理事会选定或委托代理人负责,并由代理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协议,参照村民居住房规定进行征收。

4.征收寺庙、社公庙等建筑,由所属集体或理事会选定或委托代理人负责,并由代理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协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征收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1.村民居住主房征收补偿

征收村民合法或认定为合法居住主房,按主房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房地一体补偿、装修装饰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签约奖、搬迁腾房奖等。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和奖励:

①被征收主房的房地一体补偿:按照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所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一体补偿价给予补偿(详见附件4

②被征收主房的装修装饰补偿:外墙贴瓷砖或外墙漆、地面贴瓷砖或地板、内墙贴瓷砖或乳胶漆、安装铝合金门窗(含防盗网部分)、贴墙裙、吊顶、不可移动橱柜等7项装修装饰进行补偿,按每项30/㎡的标准,分层进行计算补偿:对同一层装修仅有1项至2项的,按每项30/的标准计算补偿;对同一层达到3项(含)至5项的可按150/㎡计算补偿;同一层有6项至7项的可按210/㎡计算补偿;同一层只对部分建筑进行装修装饰的,按实际实施项目及面积计算装修装饰补偿。

③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按被征收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建筑面积按100/㎡的标准给予搬迁和临时安置费(包含搬迁费、误工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等),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补助。

④按时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一时间段内20231121起至20231210日止签约,按被征收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建筑面积800/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

在第二时间段内20231211日起至20231220日止签约,按被征收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建筑面积640/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不给予签约奖励。

按时搬迁腾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第一时间段内20231121起至20231215日止搬迁腾房,按被征收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建筑面积600/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奖励;

在第二时间段内20231216日起至202414日止搬迁腾房,按被征收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建筑面积480/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搬迁腾房的,不给予搬迁腾房奖励

购买商品房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腾房的,并且购房屋符合要求的,按被征收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400/㎡的购房补助,以“购买商品房补助证明”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家庭户内人员持“购买商品房补助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购房所涉相关完税凭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至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县财政局)办理购房补助款结算手续(详见附件11)。

使用“购买商品房补助证明”需符合以下要求:

.购房人必须是被征收人家庭户内人员;

.在宁都县县城规划区内购买一套(含)以上商品房;

.使用有效期至20241120日;

.祠堂、公共祖厅等公共房屋,经县征地拆迁指挥部认定后可直接现金结算购房补助;

.无合法产权证交易购房、自建或购买自建房的不能享受购买商品房补助

“购买商品房补助证明”的发放程序、使用要求、结算要求和注意事项另行制定。

2)房屋安置

①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的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并按规定将补偿款发放至被征收人账户。

②县属国有平台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城投宁瑞府,农投智慧城,工投登峰悦江府、登峰虔都府,旅投翠玺天璟)作安置房源的,“购买商品房补助证明”属国有平台公司签订《安置购房意向书》并缴纳购房意向金,购房面积在被征收的主房建筑面积内的,可享受该住宅小区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见附件9),购房面积超出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详见附件9)。

县属其他国有企业正在办理开发手续的商住楼盘一并纳入本次安置房房源,具体优惠政策以国有企业通知为准。

④被征收人选择在县城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安置房房源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凭“购买商品房补助证明”到楼盘进行现场选房,选完为止。被征收人所购房屋在享受成交最低价的基础上,可再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详见附件9,优惠政策最终解释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

3)其他

①被征收人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只建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0%补偿面积;被征收人合法或认定为合法主房只建二层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补偿面积。增加面积部分仅享受房地一体补偿、签约奖励和腾房奖励并实行货币补偿。

②房屋只建成基础的,基础部分参照违法违章建筑基础工程类别给予重置价补偿;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有效证件或取得县级批建手续的,以证载面积或批准建设面积为准,《关于公布实施宁都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宁府发〔20214文件规定的所在地段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给予土地征收补偿

对被征人按时签订协议并腾房、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合法住宅仅建有一层、无违法违章建筑,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300/标准对其实际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部分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④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自然资源部门档案登记资料,但房屋已倒塌或自行拆除的,以证载占地面积为准,按宁府发〔20214号文件规定的所在地段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给予土地征收补偿,不给予任何奖励及补助。

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自然资源部门档案登记资料的庭院,以证载占地面积为准,按宁府发〔20214号文件规定的所在地段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给予土地征收补偿,不给予任何奖励及补助。

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有效证件证载占地面积大于房屋实际测量主体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按宁府发〔20214号文件规定的所在地段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给予土地征收补偿,不给予任何奖励及补助。

对征拆户自行围合、独立使用的无证庭院,按72/的标准给予土地征收补偿,不给予任何奖励及补助。

本方案征收红线范围内,原已组织拆除或应拆未拆的农村“空心房”征收补偿,由县政府另行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2.生产生活设施和附属设施补偿。征收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按附件5补偿标准执行。

3.村民附属房征收补偿。

1征收村民附属房,按附件6补偿标准执行,一律不予装修装饰补偿和其他补助、奖励。

2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自然资源部门档案登记资料的附属房(包含猪牛栏),以证载占地面积为准,按宁府发〔20214号文件规定的所在地段的住宅用地基准地价50%的标准给予土地征收补偿,不给予任何奖励及补助。

4.“住改非”房屋征收补偿。符合持有合法有效产权证或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档案记载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生产经营性行政许可手续、在预征收公告前连续两年以上持续正常经营的,可认定其房屋第一层第一自然间且房屋深度不超过房屋宽度3倍的实际使用面积为“住改非”面积,在参照同一地段、同等结构住宅主房的征收标准进行补偿、补助的同时,可再按照住宅房屋房地一体补偿价的30%价值给予补偿,并按30/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

八、违法违章建筑拆除补助

依法拆除未经处理的违法违章建筑,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主房重置价补助: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主房,在签订协议期限内主动签约腾房的,可以按违法违章建筑补助标准给予拆除补助(详见附件7

(二)主房签约、搬迁腾房及装修补助:按附件8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执行,其中,装修补助标准参照合法建筑装修装饰补偿标准执行,但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50/

(三)生产生活设施和附属设施补助:按附件5征收补偿标准给予拆除补助

(四)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补助:房屋全部为未经处理的违法违章建筑且配合拆除的,按主房面积给予60/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补助。

九、征收补偿(补助)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一)土地征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征地补偿费。

(二)房屋征收: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补助)总额的80%,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并经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20%如被征收人同时签约和搬迁腾房,经验收合格后可以一次性全额支付

十、社会保障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发证,依据《关于印发宁都县被征地农民认定和被征地农民证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府办字〔200936号)文件组织实施。对公告前已认定为被征地村民小组、被征地农户的,自认定为被征地村民小组之日起新增加的人口,不再认定为被征地农民。

(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关于印发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府字〔201617号)和《关于规范江西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20231210日至202419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协议签订并交付土地的,按征收耕地面积5%的比例安排预留地指标;在2024110日至2024129前完成土地征收协议签订并交付土地的,按征收耕地面积3%的比例安排预留地指标。对预留地指标实行货币补偿,按签订征地协议之日被征地区域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结算。此次征收范围内,在2024130之后完成土地征收协议签订并交付土地的,不予安排预留地指标。

十一、法律责任

(一)被征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由实施单位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转入其银行账户或公证提存,并告知被征人,视同补偿到位。

(二)在规定时间内,被征人拒不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拒不腾地搬迁的,补偿安置到位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腾地搬迁。在限期内仍不腾地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收补偿款的,由实施单位依法追回补偿款,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人户内人员伪造、涂改购房凭证等证明文件,弄虚作假骗取“购买商品房补助款”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对阻挠和破坏征工作,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击栽种果树、林木、花卉、农作物等,不得突击建设包括房屋在内的建()筑物。对突击抢种、抢栽、抢建以及虚建坟墓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行为,一经举报并查实,一律不予补偿;已发放补偿、补助及奖励资金的,实施单位依法追回非法所得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十二、保障与监督

(一)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对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方案规定职责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征地拆迁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所得,对有关实施单位、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县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97-12388、梅江0797-6831761)负责受理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收评估、测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恶意抢种抢建骗取征收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并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征收房屋所涉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四)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明确事宜,由县征地拆迁指挥部研判处理。本方案与本征收范围内之前的征地拆迁政策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六)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宁都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3.坟墓搬迁奖励标准

4.集体土地主房房地一体补偿价(不含装修装饰)

5.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6.附属房征收补偿标准

7.未经处理的违法违章建筑补助标准

8.未经处理的违法违章建筑签约、搬迁腾房及装修补助标准

9.房屋安置购房房源信息表(住宅)

10.房屋安置购房房源信息表(商业)

          11.《购买商品房补助证明》结算单            

宁府办字〔2023〕88号 附件           关于印发宁都县2023年城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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