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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X389角源至宁都段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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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都县X389角源至宁都段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都县X389角源至宁都段公路

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为保障宁都县X389角源至宁都段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的用地需要依据宁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拟征收石上镇、安福乡、梅江镇范围内的部分村组集体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制定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如下:

一、规划用途

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二、征地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石上镇角源村下丘组、角源组、安福乡社溪村上横一组、上横二组、上横三组、上横四组、下横组、村尾坑组、社溪一组、社溪二组、社溪三组、社溪四组,力源村力源一组、力源二组、力源三组、力源四组、瑶下一组、瑶下二组,罗陂村坤口组、石杵一组、谢陂组、罗陂上组、石井一组、石井二组、梅江镇吴家村大坪一组、大坪二组、吴家村一组、吴家村二组、吴家村三组,黄贯村西排组、青草湖一组、青草湖二组、青草湖三组、青草湖四组。具体征收范围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地权属单位

本次拟征收石上镇角源村下丘组、角源组、安福乡社溪村上横一组、上横二组、上横三组、上横四组、下横组、村尾坑组、社溪一组、社溪二组、社溪三组、社溪四组,力源村力源一组、力源二组、力源三组、力源四组、瑶下一组、瑶下二组,罗陂村坤口组、石杵一组、谢陂组、罗陂上组、石井一组、石井二组、梅江镇吴家村大坪一组、大坪二组、吴家村一组、吴家村二组、吴家村三组,黄贯村西排组、青草湖一组、青草湖二组、青草湖三组、青草湖四组等相关小组的农村集体土地

四、征收主体、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宁都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宁都县自然资源局

实施单位:石上镇人民政府、安福乡人民政府、梅江镇人民政府

、征地面积及主要地类

1.拟征地面积约379.02亩(其中石上镇33.82亩、安福乡119.65亩、梅江镇225.55亩),具体征地面积以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征地测量报告面积为准。

2.主要地类以现场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按《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都县城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府发〔201116),宁府办抄字〔2013658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安置政策

安置政策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 ) 、《关于印发宁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府字〔201617 )、《关于规范江西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5 ) 执行。

自本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实施方案批准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他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或青苗、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凭有关合法的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附件:宁都县X389角源至宁都段公路建设项目拟征地红线图     宁府办字〔2023〕84号 附件      关于印发宁都县X389角源至宁都段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