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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宁都县2023年城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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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推进我县城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

宁都县2023年城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梅江镇志坑村、七里村、迳口村、下廖村、背村村、刘坑村、西厢村、土围村、河东村、新庄村等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宁都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征收部门委托宁都县梅江镇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签约期限、搬迁腾房期限、签约地点

协议签订期限:20231121日起至20231220日止。  

搬迁腾房期限:20231121日起至202414日止。

签约地点:宁都县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业务办理中心(县城投集团公司一楼)

五、征收补偿方案

按《宁都县2023年城北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登记机构依法注销或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2.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拒不签订协议的,本府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腾房搬迁。

4.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