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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宁都工业园区无尘车间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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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县政府同意,现将《江西宁都工业园区无尘车间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宁都工业园区无尘车间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园区无尘车间政策兑现工作,保障企业与我县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顺利履行,提高政策资金利用率,推动项目尽快达产达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补助面积核算标准

(一)企业达到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才可以申请无尘车间补助。

(二)在剔除非生产性区域(含办公室、休息室、普通过道、展厅、仓库、卫生间、楼梯等)后,无尘车间建设面积不得超过生产区域面积的65%

(三)企业无尘车间正式投产后,无尘车间内部设备俯视投影外空余面积不高于30%

(四)无尘车间内投资强度,企业投产后无尘车间内投资强度不低于1万元/平方米。

(五)上述二、三、四项为建设无尘车间的必需条件,第二、三项为建前审核项,第一、四项为投产后验收项,最终以第二、三、四项达成情况确定补助面积。

第三条 适用行业

(一)建设无尘车间是为了避免外界环境对生产过程和实验过程的影响,适用于电子信息、制药、食品加工、精密机械制造光学、医疗器械等危害人体健康及环境、工艺精密度要求较高的行业,主要有:1.电子信息行业:适用于有集成电路、半导体制造等环节的企业;2.食品、制药行业:适用于有食品药品生产、加工、内包装环节的企业;3.精密仪器制造行业:适用于有精密仪器生产环节的企业;4.其他对生产过程有相关工艺要求的企业。

(二)无尘车间建设,应符合行业同类标准,且企业需要提供相关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的说明及佐证材料。

第四条 检测状态认定。无尘车间的无尘度等级检测状态为设备安装到位并能正常使用的静态。

第三章  补助标准及兑现

第五条 补助标准。装修的无尘车间,按等级补助标准分别为:万级600/平方米、千级800/平方米、百级1000/平方米,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补助兑现。企业享受无尘车间装修补助实行分期拨付,共分为四个阶段,企业完成每一阶段要求后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补助申请。

(一)第一阶段补助:企业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厂房装修(除净化设备、空调系统),拨付该项目无尘车间装修补贴的30%

(二)第二阶段补助:企业按合同约定,按时投产后,拨付该项目无尘车间装修补贴的30%

(三)第三阶段补助:企业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纳入规模统计范围之后,可申请拨付该项目无尘车间装修补贴的30%

(四)第四阶段补助:当企业按合同约定,完成达产达标(固定资产投资、营业收入、纳税)后,可申请拨付该项目无尘车间装修补贴的10%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申请。企业与政府签订招商合同后,如需申请建设无尘车间的,需在开工建设无尘车间前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开工后不予以受理,并附下列材料:

(一)企业厂房租赁协议或自建厂房布局图;

(二)无尘车间内设备布局图;

(三)补助申请书;

(四)承诺书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工信、商务、工投、财政会商后,形成一致意见,并出具批复给企业。批复内容含:是否同意补助、预补助面积、建设等级、补助标准,批复再次告知企业阶段补助节点,补助面积核算方法和安全生产事项。

第八条 建设。签订合同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做好二次装修图纸设计(含消防、水电等)、施工图纸图审、施工许可证申办、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助企业做好施工图纸图审工作;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协助企业办理好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验收与决算。企业在无尘车间建设完工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选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企业无尘车间进行检测,由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合格性检测报告。

企业投产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需组织相关单位,根据企业投资情况和验收报告,再次核定补助面积和补助总额。其中:县行政审批局审核项目备案情况;县统计局审核企业纳入统计入库情况;县工信局审核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尘车间内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情况;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企业是否按批复面积建设情况,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书面回复企业。

第十条 补助流程。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申请,并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审核后出具《补助决算告知》,协助企业填报《宁都县惠企政策兑现资金拨付申请表》至县行政审批局,由县行政审批局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建立台账。在完成所有无尘车间装修补助后,所有资料移交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进行归档,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无尘车间装修补助申请企业建立好全过程一企一档台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收回无尘车间、追回相应装修补贴款。

(一)招商合同规定企业招商合同履行期间停产、倒闭、注销或违反招商合同相关条款时,依法依规核定装修费用(以每年5%的折旧率计算,不足一年的按5%计算),并依法追缴无尘车间装修补贴款差价。

(二)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突出问题,且拒不整改或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核定现场装修费用(以每年5%的折旧率计算,不足一年的按5%计算),并依法追缴无尘车间装修补贴款差价,对租赁标准厂房的,依法依规回收厂房。

(三)企业在招商合同履行期间,擅自改变经营范围、违法转租、无正当理由闲置厂房3个月以上或违反《宁都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其它规定的,核定装修费用(以每年5%的折旧率计算,不足一年的按5%计算),并依法追缴无车车间装修补贴款差价,对租赁标准厂房的,依法依规回收厂房。

(四)企业违法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或企业法人及股东涉及刑事案件等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企业全面瘫痪的,核定装修费用(以每年5%的折旧率计算,不足一年的按5%计算),并依法追缴无车车间装修补贴款差价,对租赁标准厂房的,依法依规回收厂房。

(五)若企业在招商合同履行期间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有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发票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追回已享受的装修补贴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各有关单位做好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517日起行,试行一年。原《江西宁都工业园区无尘车间装修补贴兑现操作细则》同步废止。关于印发江西宁都工业园区无尘车间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