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补偿对象及范围
本通知补偿对象包括宁都县县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及国有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具体包括:
1.地上附着物、地上定着物补偿
被征收土地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和恢复,林木、果木、苗木、花卉等地上定着物的迁移或砍伐等造成损失,国家应给予所有者的补偿费用。
2.青苗补偿
被征收土地有正在生长的农作物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所有者农作物补偿的费用。
3.在县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各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各相关单位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征收红线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测量、登记工作,并出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登记表。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征收红线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研判和认定。负责对本通知未明确的补偿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登记工作。
3.县民政局:负责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的政策指导和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指导工作。
三、认真做好新老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
新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公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对新标准实施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已制定但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都县城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府发〔2011〕1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宁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宁府办字〔2024〕39号 附件 关于印发宁都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