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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宁都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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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20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赣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450号)要求,全面梳理、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县政府同意,现公布《宁都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严格备案事项规范化实施。行政备案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清单实施,清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备案。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进行备案,并将行政备案的事项名称、办理时限、办理地点、备案材料等要素编制形成办事指南,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公布。实施规范可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作出有利于企业群众办事的优化调整,不得违规增加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超期办理备案或无正当理由不予备案。

二、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将行政备案事项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统一管理,相关实施部门按照优化调整后的实施规范进行备案。行政备案事项原则上实行即来即备,企业群众向实施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即完成备案;按规定须进行审查的,由实施部门审查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备案。

三、全面实行备案事项“一网通办”。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当将行政备案事项全部纳入江西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数据共享共用。要向社会公开江西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渠道,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网上办理”“一网通办,推动行政备案事项办理更加便捷高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审管信息双推送”“双回路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备案事项,应通过审管联动平台将相关备案信息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备案事项的监管,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依法依规处理,相关监管信息及时推送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宁都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

2.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宁府办字〔2024〕76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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