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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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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都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都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委托中介

服务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投资评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办法》(赣财办〔2018111号)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委托对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供预、结算评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项目。

1.一般公共预算(包括调整和追加预算)资金;

2.地方政府债券;

3.政府性基金;

4.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含社会捐赠资金)。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职业资质,能够承担工程价款审核任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接受评审业务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使用与管理,落实委派项目和对项目评审质量、中介服务机构履约等情况进行考评、管理。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申请注册,财政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原则上每两年审核一次。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正式入驻系统,并参与委托评审业务。

第七条  财政部门向接受评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下达评审业务委托书或签订合同。中介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需提供书面说明,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的项目进行评审,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前来办理评审业务的人员必须是投评系统入驻资料中备案的人员,其中关键工作(包含但不限于送审资料审核、现场踏勘、数据核对、会商或会审)必须由具备二级造价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办理(项目档案资料须附造价师现场踏勘照片),否则宁都县财政局可终止项目合同,不予支付评审费,暂停一年业务委托。

(三)入驻中介服务机构要服从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宁都县)管理,经系统选中为项目评审机构后,在承诺的1小时响应现场服务时间内必须到宁都县财政局办理委托手续,否则视为拒绝接受委托项目。中选机构拒绝接受委托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本轮及下一轮选取资格,同一机构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项目的,暂停一年业务委托。

(四)参与土建、安装、水利、交通项目评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至少有1名相关专业的一级造价师,否则不得参与相应预结算项目评审业务。

(五)中介服务机构需前往项目现场踏勘时,只能与项目业主单位联系。参加预结算项目评审的中介公司、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只能在宁都县财政局指定的评审会议室进行项目会商或核对数据。

(六)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委托的项目规模以及特点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承诺评审工作期限、明确项目评审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

(七)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评审资料后,在评审前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达到评审要求后进行评审;对于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解决;评审过程中一般不得随意再问询、提出审增(补充资料),确需对建设单位发出问询函、要求补充审增资料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八)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资料完整性审查不到位或未将完整性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门造成评审滞的,财政部门可以收回项目且不支付评审费用。对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无法继续评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将项目退回建设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不及时报告视同中介服务机构延误,财政部门不支付该项目的评审费用。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评审人员采取备案制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初始注册人员备案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提供书面说明,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才能变更。

第十一条  评审方式

(一)由财政部门通过省评审系统采取“全部随机+项目分类”的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评审,中介服务机构将评审成果资料(含电子文件)报宁都县财政局备案。

(二)中介机构复审:结算项目送审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第二家中介机构复审,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比例抽取复审;预算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抽取第二家中介公司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一)已经为项目提供设计、招标代理、预算编制或审核、结算编制或审核、造价监控、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回避;

(二)中介服务机构与被委托项目存在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中介服务机构法人(或实际经营人)与被委托项目的施工单位法人(或实际经营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必须回避;

(四)中介服务机构评审人员与被委托项目施工单位存在亲缘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经济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财政部门发现后有权暂停委托;必须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财政部门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服务机构,终止委派,且两年内不得参加宁都县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审任务的;

(二单个项目考评分数低于80分的;

(三)评审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券、礼物等,与被评审单位串通舞弊的;

(四)将评审业务转包给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五)隐瞒评审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的;

(六)保密工作失职,导致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泄露的;

(七)工作过失等原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误差率:经标后核对、中介复审、财政复核、审计部门审计,合同金额400万元(含)以下误差率达10%及以上的;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误差率达5%及以上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误差率达2%及以上的、5000万元以上误差率达1%及以上的。

第十四条  廉政要求

廉政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各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制度,落实廉政责任;若机构及评审人员有违反以下廉政要求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自动终止评审业务,不得获取所有尚未支付的评审费,并予以取消入驻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宁都县)资格,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处理。

(一)不徇私情,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开展评审;

(二)不得隐瞒、变更或曲解查出的问题,如实提供评审结果;

(三)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与项目相关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提出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在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五)不得接受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和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经济利益;

(六)不得违反程序、超越权限。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只能从宁都县财政局获取评审资料,评审过程中形成的评审底稿、评审结果等资料、数据、信息只能向宁都县财政局提供;不得私自从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第三方获取评审资料,不得私自将评审过程中形成的评审底稿、评审结果等资料、数据、信息向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等其他第三方提供;

(七)中介服务机构及评审人员不得私自与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联系;

(八)建立回避制度,参与了项目的任意一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测量、咨询等)以及与参建任意一方有关联关系的中介服务机构或评审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

(九)同业禁止,所有入驻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宁都县)评审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禁止为任何宁都县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等单位提供服务;

(十)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县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考评

第十五条  考评对象:入驻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宁都县)、受宁都县财政局委托,办理宁都县政府投资工程评审业务的各评审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由财政部门负责对入库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考评制度,分为项目考评和年度考评,项目考评办法详见《宁都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评审评分细则》(详见附件),考评得分作为支付评审费用的计算依据,按月进行项目平均得分排名,前8名的为下一个月的项目复审中介服务公司;年度考评为年度内已完成项目的平均得分,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评9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90分(含)至95分的为良好,85分(含)至90分的为合格,85分以下的为不称职,年度评为合格及以上的方可继续承接下一年度宁都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评为不称职的取消两年内入驻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宁都县)资格。

第四章  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 预结算评审费用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评审费每半年结付一次,由评审基本费用和审增(减)费用两方面组成。计取方法如下:

项目评审费=(评审基本费+审增(减)费) *(项目考评得分/100

1.评审基本费:按差额累进费率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送审金额

费率‰

200万元(含)以下

2.25

200-500万元(含)

2.15

500-1000万元(含)

2.05

1000-3000元(含)

1.95

3000-5000元(含)

1.75

5000-10000元(含)

1.65

10000-20000万元(含)

1.5

20000万元以上(含)

1

2.审增(减)费:按差额累进费率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审增(减)额

费率%

100万元以下(含)

3

100-500万元(含)

2.5

500-1000万元(含)

2

1000万元(含)以上

1.5

注:“评审基本费的计费基础为建设单位送审金额(不包括建安工程费之外的其他建设费用);审增(减)额为建设单位送审金额与初审核对稿之差;复审审减额为初审核对稿与复审核对稿金额之差。

3.复审项目评审基本费按比率计算(初审中介公司70%,复审中介公司30%),审增(减)费按上述第2条计算,复审中介公司的审增(减)费从初审中介公司该项目的评审费用中扣除支付(不足部份另外计算)。

4.评审费用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预、结算评审项目,原则上通过投评系统随机委派中介服务机构。评审费用在政府采购限额(含)以上的,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评审费若按以上规定标准取费低于500元的,则按500元计费。

5.由于中介服务机构自身原因退出,其受委托的未审结项目财政部门予以收回并重新委托,不支付评审费用。因不可抗力原因须收回已委托的评审项目,已提交中介初审报告的,按基本审查费的50%支付。

6.复核考核、审计或巡查发现误差率在10%()以上的,如尚未支付评审费用,宁都县财政局将不予支付;已支付评审费用的,第三方机构应主动配合退还项目全部评审费用。

7.中介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审核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审核人员的情况,对审核人员的工作质量加强监控,对审核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中介服务机构审核人员的过错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12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作出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宁都县财政局负责。

附件

宁都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评审评分细则

(一)评审时效(20分)

1.预算评审:自收到完整预算资料之日起,审价中介服务机构应按下列时间要求出具评审报告初稿:400万元(含)以下的4个工作日内、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6个工作日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8个工作日内、5000万元以上-2亿元(含)的10个工作日内、2亿元以上-5亿元(含)的20个工作日内、5亿元以上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初稿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核对工作,核对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评审报告。按时完成评审工作得20分,每推迟1个工作日扣1分,扣完为止。如因资料不全、相关单位不予配合等非中介服务机构评审原因造成延误的,应由中介服务机构在原定时限内向宁都县财政局提出书面资料说明原因,经宁都县财政局核实后,重新核定时限,进行计分。复审项目出具评审报告初稿时间相应减半计算。

2.结算评审:自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审价机构应按下列时间要求出具评审报告初稿:50万元以下(含)的3个工作日内、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的5个工作日内、20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的10个工作日内、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的15个工作日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的20个工作日内、5000万元以上-2亿元(含)的30个工作日内、2亿元以上-5亿元的40个工作日内、5亿元以上的45个工作日内。审价机构自收到建设(施工)单位对初审报告的反馈意见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核对工作(会商、会审),完成核对工作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评审报告。按时完成评审工作得20分,每次推迟1个工作日扣1分,扣完为止。如因资料不全、相关单位不予配合等非中介服务机构评审原因造成延误的,应由中介服务机构在原定时限内向宁都县财政局提出书面资料说明原因,经宁都县财政局核实后,重新核定时限,进行计分。复审项目出具评审报告初稿时间相应减半计算。

3.单个项目扣分达到10分的,宁都县财政局可终止该项目委托业务,不予支付该项目评审费,暂停一年业务委托;一个日历年度内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暂停一年业务委托。

(二)评审质量(40分)

主要考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合规性、工程量的准确性、单价的合理性、取费的准确性、定额套用的合理性。

1.总价误差率考评(20分)

总价误差率=审价中介服务机构误差额/财政(审计)部门最终审定金额。

审价中介服务机构应加强执业人员素质培养,不断提升执业水平,提高咨询成果质量,评审总价误差率在±2%以内(含2%)不扣分,误差率超过±2%以上的部分,按误差率每增加1%2分,扣完为止。

单个项目扣分达到20分的,宁都县财政局不予支付该项目评审费,暂停一年业务委托。

2.单项错误考评(20分)

1)工程量计算错误,每发现一处扣1分。

2)定额套用错误,每发现一处扣1分。

3)清单单价计算错误,每发现一处扣1分。

4)材料价格的计取错误,每发现一处扣1分。

5)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错误,每发现一处扣1分。

6)总造价汇总错误,每发现一处扣1分。

7)项目特征描述错误,每发现一处扣1分。

8)其他错误,每发现一处扣1分。

单个项目扣分达到20分的,宁都县财政局不予支付该项目评审费,暂停一年业务委托。

3.本项考评以宁都县财政局复核结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或标后核对结果进行考核。

(三)报告的完整性考评(10分)

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评审范围、评审原则、评审方法、评审依据、评审要求、评审程序、主要问题处理情况、评审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评审备案表、评审汇总表、评审对比表等。

评审报告要求格式规范、内容全面、表述清晰、数据结论准确。每发现一处错误扣1分,扣完为止。

(四)档案管理(10分)

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管理。每个项目出具最终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须按宁都县财政局要求将项目档案(含成果文件、过程文件、工作底稿、原始文件等)整理归档后移交一份至宁都县财政局备案,备案资料每缺失一份扣1分,移交时间每推迟1个工作日扣1分,扣完为止。

(五)服务水平考评(20分)

1.项目人员评审水平(4分)。审价机构评审人员应站在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角度,运用自身专业技术对工程造价进行客观合理评审,如存在将矛盾推至财政部门、不提出明确评审意见、过于依赖财政部门定价定原则、项目长期无人跟踪等情况,财政部门可对审价机构人员进行分档打分,好4分、中2分,差0分。

2.项目评审人员资料核查情况(4分)。审价机构在收到评审资料后(预算2日内,结算3日内),对图纸、项目评审必需资料进行清点核查并书面通知财政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核查的,每推迟1天扣1分;未进行核查的不得分。

3.现场踏勘考核(4分)。评审人员须到评审项目现场踏勘并做记录,踏勘记录真实、完整的得4分。未进行现场踏勘的不得分;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踏勘不到位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4.项目核对考核(4分)。审价机构在收到财政部门确认的核对通知后,如评审人员在核对当天无故迟到半小时至一小时以内的,每次扣2分;无故迟到一小时以上二小时以内的,每次扣3分;无故迟到二小时以上的,宁都县财政局可终止该项目委托业务,不予支付该项目评审费,暂停一年业务委托。

5.二(三)级审核制度考核(4分)。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相关规范建立二(三)级审核制度。总造价500万元以下项目至少二级审核、总造价500万元及以上项目至少三级审核,各级审核过程要形成审核工作底稿,反映审核内容及审核意见。每少一级审核扣4分,且不予支付该项目评审费,暂停一年业务委托。关于印发宁都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结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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