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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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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都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都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号)《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都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宁府办字〔2023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追加的专项资金,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公开透明原则。除涉密项目外,财政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2.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3.讲求绩效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防止损失浪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县级申报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申报项目,以正式文件逐级向上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项目申报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向省、市相关部门申报的项目,需充分征求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  项目申报部门按规定提供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及其它必要的附件。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已申报项目的跟踪落实,切实与上级部门保持沟通对接,努力提高申报项目的成功率,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批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计划,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的,必须按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九条  为节约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确实不符合条件或在政府采购办法限额以下的项目,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不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必须比照基本建设的“四制”要求进行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审批流程及权限。向上争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到位后(含上级补助给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资金),在遵循上级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项目实施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非工程基建类的资金要根据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填写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分别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局业务股室提出意见后,再报县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副县长审核。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分管副县长审批;金额在50万元至100 万元(含)之间的,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分管财税的副县长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再报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

为明确工作责任、加快资金拨付速度,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领导的审批意见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专项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专项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会计核算不规范等行为的,县财政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支付项目资金时,必须加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还须监理工程师签字,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的比例提留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保金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目内容。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县财政部门有权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各项目法人应如实按工程的进度情况,填报施工进度月、季报表,报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排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预算,审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及招标控制价,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所属单位年度项目建设财务决算,对项目的预算审查、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拨付财政专项资金。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报县财政局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贯彻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安全、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项目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上报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专项资金使用后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十  县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的执行管理,逐步做到动态监控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和使用情况。对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县财政局可以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十一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建立健全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五章  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

二十二  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当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交预算绩效报告,说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支出绩效状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重点。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绩效跟踪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认真研究财政部门反馈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支出行为,降低支出成本。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对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审计或验收的依据是经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等项目文件,项目完工后的文件数据及图片由项目法人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申报指南、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财政部门依据预决算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涉及专项资金有关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建议,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都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2.宁都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宁府办字〔2023〕54号 附件  关于印发宁都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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