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审核范围、内容、程序,根据《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赣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宁都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法性审核范围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或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拟签订的县政府重大合同(协议);
(四)其他应当列入政府法制审核的情况或县政府转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范审核程序
(一)主办单位合法性自核
代县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牵头办理的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及重要合同,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先由其承担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组织本部门或法律顾问开展合法性审核,并由负责审核的内设法制机构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或由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拟出台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文件,起草单位还应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文件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县政府办收文审查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将代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策事项、合同(协议)文本呈送县政府时,应附送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对未附送的,由县政府办要求其补齐后再收文。
承办单位或起草部门向县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1.提请县政府法制审核的说明;
2.审核事项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3.起草依据(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文件等);
4.各部门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需网上公示的还需提供征求意见情况;
5.起草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提交公平性竞争审查资料)。
审核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交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从其规定。
(三)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
县政府办收文审查后,将审核事项及送审资料转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1.县司法局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并反馈至县政府办,必要时抄送承办单位或起草部门。
2.重大紧急事项须由县政府立即决策的,县司法局应在县政府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时限内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3.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县司法局可以要求承办单位或起草部门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协助审核,必要时可补充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听证。补充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听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
三、规范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法制机构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做到格式规范、要素齐全、内容完备、引用法律法规准确无误,对所审核的事项是否合法提出明确的法律意见。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法律顾问以所在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的法律意见按律师执业规范格式制作,同时也应对所审核事项是否合法提出明确的法律意见,杜绝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意见。
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禁出现合法性审核流于形式、审而不核等问题。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2.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是否符合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4.是否符合上级有关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5.是否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6.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7.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招商引资、民商事等内容的合同(协议),除应参照审核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内容以外,还要审核其形成背景、必要性、可操作性、公平性、适当性和风险性等。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履行审核职责。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对合法性审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合法性审核的制度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开展合法性审核,确保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及重要合同等经过合法性审核,从源头上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及重要合同等合法合规有效,以防范法律风险,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加强沟通配合。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合法性审核工作程序,按规定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支持配合合法性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高度重视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认真加以研究。
(三)强化结果运用。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对未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承办单位或起草部门不得将审核事项提交县政府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对审核事项涉密的,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县司法局要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合法性审核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全县各部门法制机构工作的指导,提高合法性审核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附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流程图 宁府办字〔2023〕67号 附件关于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