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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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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都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都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统一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办流程,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领取丧葬补助金的条件和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对象为:

1.按规定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并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

2.按规定已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5年,并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年限与自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不得重复领取。

(三)补助标准:

1.参加宁都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后,标准为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当基础养老金标准*10个月

2.参加宁都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5年以上但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标准为1000元。

3.丧葬补助金实行一次性发放。

二、办理程序

(一)参保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在30日内到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享受丧葬补助金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注销等手续,填写《宁都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对失踪人员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未提供死亡证明的,应在《审批表》上承诺死亡信息真实性。

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申报领取的,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及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1)村(居)委会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死亡人员的《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县社保中心,并做好相关材料移交手续。

2)因迟报、漏报等原因造成多发养老金的,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在审核材料时,应当面告知村(居)协办员或继承人,多发的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中抵扣,由村(居)协办员或继承人签字确认。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够抵扣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回。

三、资金筹集及社会化发放

丧葬补助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并单独核算,当年结余转入下年使用,不足则在下一年度增补。设立丧葬补助金财政专户,年初由县社保中心会同县财政局编制丧葬补助金年度支出预算,经县政府批准后将资金划拨至专户。每月20日前由县财政局根据县社保中心提供的丧葬补助金发放汇总表,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支出专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丧葬补助金由县社保中心委托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工作要求

1.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及时申报死亡,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限期退回多领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2.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按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自202561日起。在本办法施之后死亡的参保人员按本办法执行,在本办法施之前死亡的参保人员按《关于印发宁都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抚恤金实施办法》(宁府办字202067)文件执行。

附件:宁都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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