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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护农狩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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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驻县有关单位:

《宁都县护农狩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都县护农狩猎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野猪种群调控,预防和控制野猪对农林业生产构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护农狩猎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林函字〔20202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建立2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常年猎捕野猪的专门队伍,以加强部分山区野猪调控、防范部分山区野猪泛滥为重点,依法配置猎具,组建专业护农狩猎队,规范、安全猎捕野猪,减轻农作物、建筑物和农林业生产损失,预防非洲猪瘟病毒向野猪传播,保障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结构的完整性,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二、主要工作

(一)设立专门经营主体

因地制宜,引导有经济实力和基础条件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投资组建从事护农猎捕野猪的狩猎队。

(二)组建猎捕队伍

县林业局牵头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组建2支有猎捕技能特长、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的狩猎队伍。护农狩猎队为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承担护农猎捕野猪的工作。每支狩猎队人员30人,2支共60人。第一狩猎队狩猎范围:梅江镇、安福乡、竹笮乡、赖村镇、青塘镇、长胜镇、田头镇、对坊乡、黄石镇、固厚乡、固村镇、田埠乡;第二狩猎队狩猎范围:会同乡、湛田乡、石上镇、东山坝镇、洛口镇、东韶乡、肖田乡、钓峰乡、黄陂镇、小布镇、大沽乡、蔡江乡。县林业局要指导做好狩猎队员的挑选、确认、淘汰工作,狩猎队员应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2-3人),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年龄1860岁,身体健康,具有识别狩猎动物的能力;常住与户籍所在地均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无行政拘留、刑事犯罪处分记录,无涉恐、涉赌、酗酒、嗜赌以及重大经济纠纷、感情纠纷等;野生动物保护爱好者、退役军人、护林员、有狩猎经验的人员优先。

狩猎队要加强队伍日常管理,强化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狩猎队员使用猎具和猎捕野猪技能,引导向专业化转型,最大限度保护农林作物不致受损,并全权负责狩猎队员在狩猎活动时的人身安全。

(三)规范猎具配置管理

护农狩猎队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配置猎犬、必要的砍刀、棍棒等猎具,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值守制度;规范猎具制度建设和出猎流程管理制度。

(四)严格猎捕活动监管

县林业局要加强对猎捕活动的监管。从事护农狩猎工作单位或个人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等实施猎捕活动;为加强狩猎安全,狩猎队应与狩猎队员签订安全责任状;县林业局应及时对所狩猎野猪进行查验,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宁都县护农狩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林业工作领导任组长,县林业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林业局,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落实全县野猪种群调控及护农狩猎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机构,配合开展好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加强部门配合

县林业局负责狩猎区域的规划、猎捕限额的申报,指导猎捕野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督促狩猎队依法依规开展狩猎活动,做好安全监管;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护农狩猎队作为民间公益性组织的注册登记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集中连片的农耕区野猪危害防范生产设施的修建、农作物种植品种的调整等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或餐馆非法交易、食用猎捕野猪等行为的查处工作;狩猎队应制定狩猎计划报县林业局及有关乡镇备案。

(三)严守工作纪律

野猪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猎捕等相关防控工作必须从严执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狩猎纪律和保密纪律;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避免产生负面影响。关于印发宁都县护农狩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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