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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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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包括明查暗访、“四不两直”、日常检查等各种方式的执法检查,下同),均须编制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见附件1),并于年初报县司法局备案抄送县营商环境办(县发改委)在每次开展检查前仍需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报备,并经县分管工业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项和公共卫生等突发应急事件,以及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等情形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未报告的不得擅自开展。

二、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频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控制执法检查频次,坚决杜绝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或同一事项的多个检查单位,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合并或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县级机关不再就同一事项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需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要在本机关统一组织下实行综合检查。落实企业安静生产期制度,规定每月1—25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期,无特殊情况任何执法单位不允许对园区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三、严格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向被检查企业提供行政执法检查有关文书和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送达而未送达行政执法检查文书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执法检查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环节实行全过程记录,做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公示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四、严肃行政执法检查纪律。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随意检查”“任性执法”,不得影响或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回扣、报酬等,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利用执法检查等工作便利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五、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过程中,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经查证核实,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在告知当事人并经批评教育后,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的,实施轻微违法不罚”“初次违法不罚机制,确保诚信经营者无事不忧比例达100%

六、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发挥行政指导服务作用,推行“服务型”执法检查;对轻微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要主动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信息等指导服务,千方百计为企业排忧解难。

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12345政务服务热线、政府门户网站和投诉电话等平台,进一步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打通政企沟通“最后一公里”。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受理,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八、严格考核问责。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规范行政执法检查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规范本单位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情况要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核。对违反相关规定乱检查、借检查之名“索拿卡要”以及在检查中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人员,实施精准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宁都县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登记表

      2.宁都县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审批表宁府办函〔2023〕10号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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