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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都县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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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都县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都县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925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944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及《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都县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审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府办字20237号)有关要求,在我县工业园区域,推行区域综合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加快工业园区工程项目建设速度。

一、工作目标

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是指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即县工业园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具有共性的前置性评估事项提前实施统一集中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变工程建设项目评估的“单体评估”为“区域评估”,由企业申请后评审变为政府提前服务,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减企业跑路次数和费用负担、促进建设项目尽快落地。

二、纳入区域评估范围的事项

1.环境质量评估。对工业园区域实施区域环评,进入该区域且符合区域环评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环评。对区域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测,监测因子应覆盖主要污染因子及区域内发展产业的相关特征污染因子,监测数据提供给区域内入驻的项目使用。区域内单个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不再进行现状环境质量监测,但对于监测数据无法满足技术导则要求的,应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监测数据的有效期为3年。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

2.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根据评估区域内查清认定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形成区域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出管控要求。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报告,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场地建设适宜性评价结论。区域范围内的一般建设项目无需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大型建设项目(如高速公路、高铁线路、输变电线路、输气管道等)仍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4.水土保持评价。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根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和评估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提出区域水土流失总体控制目标及防治措施体系,明确区域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要求。区域内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项目入驻时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依法依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5.洪水影响评价。根据所处的地理位置等情况,确需进行洪水影响评价的,统一编制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区域内项目不再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6.文物保护和考古评价。编制文物区域影响评估报告,在评估区域内通过调查、勘探等方式,对发现确认文物遗存进行标识和发掘清理,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文广新旅局

7.气候可行性论证。根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要求统一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论证成果供区域内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跨省的大型项目使用,气候气象等共性指标可直接引用。省内项目不进行气候可行性分析。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8.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评价区域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采用相关分析方法,按照区域内工程所需采用的风险水平,对跨省的大型项目提出抗震设防指导及管控要求。省内项目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牵头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三、实施步骤

1.确定区域评估范围和事项。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区域规划编制、开发时序和建设实施等情况,以及区域评估评价事项现有落实情况,研究确定本地评估评价范围、事项和编制要求等,形成本区域评估评价具体实施方案。也可结合实际,按照“应评尽评”的原则,增加评估事项。

2.做好区域评估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有关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开展评估事项实施细则、流程图等,明确评估报告深度要求、评估报告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时限、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工作要求和法律效力。

3.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区域评估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设项目各项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分事项细化评估内容和具体要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评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价,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同时要明确编制时限、评估内容和具体要求及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编制过程指导,协调配合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4.批复区域评估报告。依据区域评估事项实施办法明确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分权限进行审批。对需要县级层面审批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评估评价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及时对区域性评估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最终区域性评估评价报告,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批复,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对需要省级层面审批的,按相关程序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5.汇总发布。分别按区域、事项进行评估评价结果汇总。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建设项目单位,做到各项要求提前告知、事前明了。

四、区域评估成果共享

1.共享区域评估成果。经批准的区域评估成果报告在有效期内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工业园区域内落户企业共享使用。实行区域化评估后,对进入该区域、符合区域化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体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环节、申请材料或者不再进行单独评估。符合简化相关环节和申请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简化;符合不进行单独评估的,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使用区域化评估结果。

2.其他情形。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因素不能直接使用的,要尽量简化相关环节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项目评估评审程序。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宽服务渠道,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真正便利建设项目单位和投资人。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域评估是优化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五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合力推进区域评估改革工作。成立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区域评估工作办公室设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行政审批局发改委负责区域评估综合协调工作,定期调度各有关部门区域评估工作进展情况

2.明确职责分工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沟通、密切配合,按时完成评估任务。工业园区管委会负主体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程序完成区域评估报告编制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按照职能指导协调工业园区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及时批复区域评估报告,严格监督、充分运用区域评估成果。县财政局要强化经费保障将评估报告编制、专家审查费用等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发布、正确解读区域评估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区域评估工作的深入推进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3.强化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制度,定期听取各方面反馈意见,定期分析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建设项目区域评估领导小组要全程督导检查,及时跟进工作进展,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督查意见,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

号 关于印发宁都县工业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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