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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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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中共江西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审计厅近制定出台了《江西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847一是明确了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审计评价、结果运用、指导监督等工作流程,规范了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程序性要求,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二是针对部分单位存在以离任审计为主将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要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不得整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其他组织独立实施,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针对部分单位存在审计评价难、责任界定难、甚至出现“零定责”报告等问题,《办法》特别将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作为单独章节,明确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权责一致、实事求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准确界定责任。四是为加强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办法》明确全省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各单位有效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该《办法》的出台,为科学规范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将进一步促进提升部门单位治理水平。(省厅经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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