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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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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七章 慈善服务


    第六十三条 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十四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