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指南
委托人:1.司法机关;2.公民、组织;3.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派出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等。
委托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受理:1.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2.对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3.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签订委托协议: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出具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承办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咨询电话:0797-6835718地址:宁都县梅江镇中山南大道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