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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个人印章属于签署,保证反担保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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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纸业公司向银行借款30万元由原告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实业公司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并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纸业公司没有偿还借款本息。银行从原告账户中扣划3011930.8元,用于偿还被告纸业公司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代偿借款本息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纸业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3011930.8元,被告实业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业公司认为其与原告订立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尚未成立、生效,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处所指的“签署”应是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双方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虽然加盖了实业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但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因此,保证反担保合同并未成立。实业公司还认为保证反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实业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涉嫌被他人盗用,实业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约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应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名。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不应视为法定代表人已经签署,该合同尚未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加盖了双方单位印章和双方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满足了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反担保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形式之一,满足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生效条件,保证反担保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实践中,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以及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的情况比比皆是,二者并没有严格的区别。在合同上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以及由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都是签署合同的形式,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与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签署”并非被告实业公司辩称的仅指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实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实业公司辩称保证反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系被他人盗用,并自述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由专人保管存放于公司保险柜内。实业公司对其主张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加盖的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系被他人盗用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实业公司并未就其主张的加盖在保证反担保合同上的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系被他人盗用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应当认定加盖在保证反担保合同上的实业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系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实业公司应按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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