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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求子女增加赡养费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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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蒋某甲于2019年起诉被告蒋某乙、蒋某丙(原告的两个儿子),要求支付赡养费,经法院调解,蒋某乙、蒋某丙每人每月各支付蒋某甲400元赡养费,并各半分担其医疗费用,两儿子后按约履行了对蒋某甲的赡养义务。2023年,蒋某甲认为现在物价上涨,其没有固定收入,每月林林总总开支要2000多元,故要求蒋某乙、蒋某丙增加赡养费。

【裁判】

涟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义务,但该义务应以适度和必要为前提,并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水平、赡养人的家庭条件以及被赡养人的生活情况确定。本案中,蒋某甲自2018年4月以来,有售房款、房屋租金、收回债权、被告给付的赡养费等收入50万元左右,离婚时虽有负债,但其分得的财产足以偿还,其目前生活水平明显与当地生活水平不相符。蒋某乙、蒋某丙目前亦有家庭要照顾且身负贷款,经济状况并不理想。蒋某甲目前生活水平明显超出当地生活水平,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发生新的情形致使其目前赡养费数额不足以满足其生活需求,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父母要求子女增加赡养费是否应支持,重点应看其目前赡养费数额是否可以满足其生活需要。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考虑:

1.原先确定的赡养费是否过低。赡养费的数额应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以及本地生活消费水平等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原告蒋某甲在离婚时分得部分财产,加上蒋某乙、蒋某丙每月各支付400元赡养费,原告蒋某甲现有经济状况,已基本满足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并且原告虽诉称现有赡养费过低,但也并未举证加以证明。

2.被赡养人自身的收入、支出情况是否发生明显的变化。如果被赡养人的收支发生明显变化,特别是收入减少、支出增加则应考虑增加赡养费。日常生活中,被赡养人年龄偏大,收入增加的可能性较低,反之,因生病就医、用药治疗可能导致支出增加。本案中,原告2004年因头部受伤进行手术治疗,2017年经鉴定术后遗有额部颅骨凹陷畸形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此情形均发生在2019年纠纷调解前,并非新发生的情形,并且原、被告在2019年调解书中确定:蒋某乙、蒋某丙各半负担蒋某甲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此可见,被赡养人自身的收入、支出情况未发生明显的变化。

3.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被赡养人提出的赡养费诉求应考虑赡养人收入、支出情况,一般情况下赡养人除了承担赡养义务还需承担抚养义务,如果赡养费过高会对赡养人正常家庭生活造成影响。本案中,被告蒋某乙收入7000元左右,每月偿还贷款10000元左右,育有两个孩子。蒋某丙月收入6500元,每月偿还贷款4000元左右,育有一个孩子。可见,本案两名被告收入并不是很高,经济负担能力一般。

综上所述,乌鸦有反哺之义,但此“义”也不应成为父母道德绑架子女的手段,一味超出合理限度地向子女索取,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与中华优秀传统美德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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