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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盗窃多次销赃,收赃人是否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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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从工厂窃得铜芯电缆线,并分十次销赃给杨某。经认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4.4万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收赃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基于同一主观故意和同一上游犯罪客体,在一段时期内连续实施多起掩饰、隐瞒行为的,掩饰、隐瞒的次数宜认定为“一次”。认定掩饰、隐瞒的“次数”,应从行为人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方面综合考量,做到客观分析、理性认定。本案中,杨某持同一犯意连续多次收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而非多次犯罪;因上游犯罪行为人王某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具有随意性,或一次性或分多次进行出售,但是其无论处置多少次,作为下游的犯罪行为人杨某实施掩饰、隐瞒的犯罪客体只有一个,因此杨某多次收赃行为不能机械地认定为“多次”。

从量刑上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下游犯罪,依附于上游犯罪,在量刑上不宜高于上游犯罪。若片面地认定杨某收赃十次构成“情节严重”,杨某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而作为上游犯罪的王某盗取行为,根据江苏省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不足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相比较,不难看出作为下游犯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与上游犯罪在量刑上出现了失衡,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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