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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致人损害,赔偿后能否向用人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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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公司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周某的工作内容包含共享单车的运送。周某在运送共享单车过程中,与第三人鲁某发生碰撞,致鲁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鲁某以周某为被告诉至法院,经调解,周某将赔偿款28000元交至法院账户。周某认为其系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受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其垫付的赔偿款后,有权向某公司追偿,故诉至法院。某公司辩称,针对鲁某的损失应由周某负责赔偿,与公司无关。

【评析】

本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不能追偿。理由: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并不适用劳动者;2.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存在劳动者与第三人串通的风险。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可以追偿。根据案情在一个案件中划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责任,既可以减轻当事人诉累又可以一次性解决纠纷。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劳动者致人损害产生的损失由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由法院作出,周某与第三人鲁某之间串通的风险小。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结合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直接确定第三人受伤产生的损失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承担的比例,更利于解决纠纷。劳动者周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产生损害后果,应当由用人单位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经法院调解达成的赔偿协议,应由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现周某已向法院交纳赔偿款,因此,周某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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