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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酒后把车开出地下车库,算不算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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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日,王先生驾车至某商场饭店与朋友聚会,其间饮酒畅谈。王先生知晓酒后不能开车,便在聚会结束后预约了代驾,约定在商场地下车库门口碰面。随后,王先生驾车自地下停车场行至出口,在此处执勤的交警将其车辆拦下检查。

经呼气检测、血液检测,王先生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公安机关查明,王先生是该机动车的所有人,该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公安机关认定其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对他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王先生不服该行政处罚,认为公安机关在本案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取证导致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遂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了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了由民警带原告至医院抽血、封存、确认、送检等执法过程,符合相关规定,送检血样符合鉴定条件;被告认定原告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有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告讯问笔录及现场执勤交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为证,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后果明确且无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饮酒后在公共停车场驾驶机动车,同样属于酒后驾车。本案中涉及到的商场地下停车场为公共停车场,社会机动车辆可以通行,显然属于“道路”范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只要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就属于“酒驾”,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醉驾”,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其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并对王先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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