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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车过磅、轻车除皮”犯罪着手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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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系废钢铁回收个体户,自驾小货车收购废钢铁。在一次收购过程中,甲在货车称重前通过注水加重的方式增加车体重量,在称重后装货时放水多装货物,以此牟取非法利益。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以注水加重后的货车通过称重时即为犯罪着手。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在称重后放水装货时为犯罪着手。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货车通过称重时已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依通说,诈骗罪以行为人开始实施欺诈行为即为着手,通过隐瞒货车注水加重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已使被害人产生对空车重量的错误认识,为被害人对所交易商品数量产生错误的处分形成基础。

货车通过称重时已对犯罪对象造成直接的威胁。根据一般交易习惯,废钢铁交易时货车仅称量空车和满载重量,以差额确定具体交易数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虚增空车重量通过称重后,紧接着便实施放水、装货行为,间隔时间相当短暂且几乎不存在被发现的可能,对犯罪对象已然造成直接危险。

货车通过称重时已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依交易习惯在称重后即开始装货,换言之空车称重可视为交易开始的默示,被害人于此时已默认将财物处分给犯罪嫌疑人,只是具体数量尚未确定。而犯罪嫌疑人虚增空车重量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这种危险于空车通过称重后在数量上固化,故以货车空车通过称重时为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的着手时间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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