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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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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9月,某银行与甲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向甲发放贷款100万元,借期一年。同日,A公司(甲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持股98%、乙持股2%)、B公司(丙系法定代表人且持股10%,丁持股90%)均与该银行就甲上述债务签订保证合同,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均提交股东会决议(其中A公司决议由甲签字、B公司决议由丁签字)。后银行按约放款,甲未按约还款,故银行起诉要求甲还本付息并主张A公司、B公司对甲的案涉债务连带清偿。

【评析】

本案中,对担保责任如何认定,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A公司、B公司均应按约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甲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但因A公司构成关联担保,且股东会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故A公司对甲案涉债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B公司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担保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公司担保应符合法定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关联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由甲一人所签,但甲系该公司股东,不得参加关联担保事项表决,另一股东乙未参与表决,不符合关联担保规定,故该担保合同无效。B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虽仅由丁一人所签,另一股东丙未予表决,但丁所持表决权已过半数,符合公司担保规定,故银行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未尽审慎审查义务,A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亦存在过错,故甲应向银行还本付息,A公司对甲的案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对甲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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