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成立于2022年11月23日,经营范围为体育健康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等。2023年9月23日至2023年11月8日期间,郭某为某公司提供维护某公司抖音账户运营的服务,包括拍照、回复私信、剪辑、文案、账号的数据分析等工作内容。双方之间未签订合同,某公司仅向郭某支付过部分工作报酬。现郭某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郭某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请能否支持。
笔者认为,郭某诉请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基础应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应当综合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用人单位有无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是否依赖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等因素。
本案中,郭某与某公司之间未签订合同,郭某陈述其系由案外人王某联系至某公司处开展抖音运营工作,王某问其“如果没有问题,我就拉个群,这个项目我就接了”,其回复道“可以啊,这个可以做”,可见郭某是为某公司提供维护抖音的专项劳务,郭某与某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郭某述称其工作自由无需坐班、无人对其考勤,并自认其仅需完成工作任务即可领取报酬。由此可见,双方之间不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征。再者,郭某自认在某公司处工作仅一个多月,也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劳务的特征。综上,对郭某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