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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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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等于上年度新增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除以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的百分比。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的划定暂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下发<全省大型参保企业名单>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52号)文件规定执行,新文件出台后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备付期限按照本统筹地区2020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决算数除以本统筹地区2019年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合计决算数(包含上解的调剂金)确定。备付期不足1年的统筹地区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后实施。稳岗返还审核发放程序和其他申领条件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399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9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各地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企业收款账号缺失、错误等导致不能直接发放的,转为企业主动申报程序。




二、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开展以工代训的,在同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每满1个月,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发放,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发放)。生活费补贴随职业培训补贴一并申请,自然年度内每人可享受一次。





四、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申领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加强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审核比对,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审核发放程序和其他申领条件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支持见习单位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满1个月但未满约定期限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由参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之前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人员可继续按照2020年失业补助金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已申领享受人员不得重复申领。失业补助金审核发放程序和其他申领条件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升学和入伍。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2021年计划招募2000名“三支一扶”人员。适度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入伍征集,在完成年度大学生征集任务的前提下,可单列适当比例专门征集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生;对于入伍并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毕业生,视同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优待政策;提高高校毕业生征集比例,强化征集服务,优先上站体检,优先审批定兵,做到合格一个征集一个。





八、支持毕业生自强自立、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继续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政策,按规定给予贴息。对高校毕业生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3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可达600万元。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在我省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费。





九、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21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费率0.5%,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





十、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建立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适用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同步调整。适用区域划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5号)文件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新文件出台后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政策实施期限。上述第一至七项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鼓励各地根据就业工作需要,按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