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依据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赣0730执恢90号之一},产权人刘水生坐落于宁都县梅江镇博生西路21号的不动产权(证号:宁国用(2010)01022264号、宁房权证梅江字第0500033913号)已判决归傅鹏所有。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刘水生坐落于宁都县梅江镇博生西路2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宁国用(2010)01022264号、宁房权证梅江字第0500033913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现公告以下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产权人:刘水生
不动产坐落地址:宁都县梅江镇博生西路21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码:宁国用(2010)01022264号、
宁房权证梅江字第0500033913号
特此公告
宁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8月8日